项目编号:HNZB2016-11-01011/01。
华能北方和林发电厂项目脱硝催化剂二次招标已具备招标条件,拟对本项目催化剂设备进行采购招标,现邀请有兴趣的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后审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和林电厂新建工程厂址位于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境内。规划容量为2×660+2×660MW,留有再扩建的余地,本期为2×660MW超临界燃煤间接空冷凝汽式机组。
1.2 招标范围
标段 项目名称 招标范围
01 华能北方和林发电厂项目脱硝催化剂二次招标 2×660MW超临界空冷机组工程烟气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的催化剂模块及其辅助设施的招标。本工程建设2台机组,共设置4套SCR脱硝反应器(每台机组设置2套),均采用蜂窝式催化剂。每台SCR反应器中设置“2+2层”催化剂层,即2层初装催化剂层和2层备用催化剂层;每层催化剂层按照“6×17”的模块布置方式布置102组蜂窝式催化剂模块。暂定1296米3。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 投标申请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族体系认证或等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年检有效)
2.1.3 投标申请人或投报产品具有国家认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针对所投产品出具的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符合目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1.4 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申请人须提供以上要求的经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或资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律师事务所或相应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诉讼履约情况证明。招标人将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方式进行查询。
2.1.6 同一标包的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7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2.1.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9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投标人自行在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查询本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情况,各申请人承诺,如中标,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2.1.10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2资格专项条款
2.2.1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如为外币,按注册时间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2.2.2和林项目脱硝催化剂标段:2011年1月1日以来具有不少于10台300MW以上机组蜂窝型催化剂运行业绩。
2.2.3催化剂年产量不小于5000m3。
3.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6年11月23日09:00起至2016年12月1日17:00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