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服务采购项目询价
?依据大冶市财政局下达的冶财采计〔2016〕A0984号计划函要求,受大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委托,就大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诉讼案件服务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编号:冶采〔2017〕006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大冶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诉讼案件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
1、预算价:18万元(包括全年所有案件的代理费和差旅、交通、通讯、电信、文印、查档等费用。)
2、采购内容:2017年度大冶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律师代理服务,全年代理案件最多不超过60件。服务内容包括:起草并提交答辩状上诉状、收集并提交证据材料、参加证据交换、参加有关会议、出庭应诉。(详见第三章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第四章合同内容)
四、供应商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询价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且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均在有效期内:
(1)在中国境内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供应商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期间未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内的书面声明;
(3)2015年或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供应商须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近三年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年度检查考核均为合格。
3、须固定安排三名本所律师提供服务并明确其中一名律师作为联络员(作为联络员的律师必须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该三名律师均应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并具有为行政机关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经验,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且没有因执业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更换人选,不得将工作交由其他人承办。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次询价采用资格后审制,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查(详见第五章附件“询价响应文件目录”),未按要求提供资格后审证明文件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五、询价文件的获取
本项目无报名环节,凡有意参加询价者,请于2017年2月9日
李杨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