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2017年空气泡沫驱现场作业技术服务
项目编号 2017-0182972-DQYT-0013274
一. 招标条件
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计划在耿271区长8油藏江42-39、江41-38、江42-37、江44-37、江43-38井5口井开展空气泡沫驱现场作业技术服务,负责气相、液相注入设备的配置,地面注入流程建设,实现泡沫液、空气及药品注入,同时承担全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责任。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招标,最高限价为:21.78万元/标准井次(含税及HSE费用)。
招标范围:计划全年开展5口井现场作业,预计注入空气泡沫体系48400m3,按每2500m3折算为1井次,折19.36井次;本项目不划分标段,共5口井现场作业(江42-39、江41-38、江42-37、江44-37、江43-38),累计约19.36井次; 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招标,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工作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结果)和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的乘积为准。 2.2 服务地点:陕西省定边县。 2.3 服务期:自合同约定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4 具体情况见编号为“DQZB2017-CY9C-FW001”的招标文件。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经营范围包括本次招标的相关服务内容; 3.2投标人能够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或银行资信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 3.3近三年有与本次招标内容同类的服务业绩,并在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详见附件1“5、设备及人员配置要求”);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经营状况良好,经第三方审计的2015年财务报表显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 3.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严重质量事故和因投标人原因引起的法律纠纷; 3.7投标人及法人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有检察-院出具的近二个月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2017年02月23日 08时30分0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