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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批(货物类)集中规模采购项目(垫车)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4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受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批(货物类)集中规模采购项目(垫车)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受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批(货物类)集中规模采购项目(垫车)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资金来源已落实,欢迎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概况:
招 标 人: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批(货物类)集中规模采购项目(垫车)
招标编号:FJYZ-2016-TY100
项目单位: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合同签订单位: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2、招标内容:
分标编号:FJYZ-2016-TY104 货物名称:垫车1台和配套托架1个
具体内容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3、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质中有关的资格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 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4) 提供的同类设备/材料未因该设备/资料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验证);
(5) 在国内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指同一合同中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6) 在国内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设备/材料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他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验证;
(7) 在国内物资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公开通报批评;
(8) 投标人(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设备等条件;
(9) 投标人应具有对外购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设备,或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
(10)以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具有所代理产品生产厂家的代理授权;((若为代理商,须附上所代理产品生产厂家的代理授权);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需满足“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各标包具体的资格要求。
4、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2月23日-2017年3月1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
 
联系人:李工(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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