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82-61112防爆手持灯、头灯、电筒(公开招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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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82-61112防爆手持灯、头灯、电筒(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1、项目名称:2017年-882-61112防爆手持灯、头灯、电筒(公开招标)
2、招标编号:AB201702273844
3、项目内容及要求
3.1本次招标采购明细、采购要求及准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投标方准入条件》、《投标要求》附件。
3.2招标采购情况
3.2.1本次招标采购周期拟定为2017-03-05至2017-12-31;
3.2.2本次招标付款条件为设备备件交齐并验收合格后,凭全额发票挂账付款。;
3.2.3本次招标履约保证金见《投标要求》;
3.2.4本次招标采购有品牌(相当于该品牌)要求的品种需投标人提供代理证明或经营范围涵盖此类品种;
3.2.5对于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试验、验证的品种,若新入围的投标人拟中标,在供货前需要试验、验证合格,否则,取消其拟中标资格,按排序依次选取其他投标人为拟中标人。
4.投标人资质及证明
4.1投标人资质要求
4.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满足要求,财务、资金状况良好,能够承担项目实施过程运营费用及不可预见风险。
4.1.2具有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技术、装备、制造、质量、成本、服务、管理和资源优势(生产型企业)或资金、渠道、供货和服务优势(贸易型企业)。
4.1.3获得本项目相应的产品认证、许可和资质,具有与本项目相对应的业绩优势。
4.1.4通过本项目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及所需的其他管理体系认证。
4.1.5以往经营过程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1.6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企业类型:允许经营贸易企业参加。 2、核算形式:要求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范围包括投标内容。 3、纳税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17%。(1)对已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投标人,可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2)对尚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投标人,可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3)如果不能提供上述2种资质证明材料,投标人可提供当地国税局相关机构开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明其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4、企业规模:注册资金100万元及以上(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5、业绩要求:要求有供货业绩,以合同或发票为准。 6、供应商准入:资质文件后审+现场审核。供应商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在评标后,对新入围的潜在中标供应商进行现场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确定中标厂家。 7、需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4.1.7 具体资质要求见《投标方准入条件》。
4.2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4.2.1投标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认证证书;
4.2.2投标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税务登记簿上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4.2.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需提供合法的第三方验资证明;
4.2.4提供参标品种主要销售业绩的合同、发票(单份标书中多品种规格的,需提供主要品种业绩);
4.2.5企业简介(组织机构、人员状况、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及规模、与参标品种对应的检查检验设备及设施、资信等级等);
4.2.6《投标方准入条件》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
5.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投标人。
6.招标文件购买
6.1投标人代表于2017-02-27 14:00:00至2017-03-07 09:00:00
6.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联系人:李杨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