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招标物资使用在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第一合同段,项目业主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建设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大宗物资已具备挂网招标条件。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KS-1标项目经理部为招标人,现对本工程所需石油沥青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喀什是中(国)巴(基斯坦)经济走廊的廊桥和中国—中亚—西亚经济走廊的主要节点城市。项目位于喀什市和疏勒县。路线总体走向自北向南,起点位于库曲湾收费站南侧,接阿喀高速,终点位于疏勒县畜牧养殖基地南侧,与喀叶一级公路相接,路线全长43.77Km。该项目的建设,对维护地区稳定、巩固国防和民族团结,提升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喀什至疏勒段公路项目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工程,里程K0+000—K22+000;连接线长:4.653KM,其中大桥2座、中桥1座、小桥2座、涵洞156道、互通式立体交叉3处、分离式立体交叉2处,总工期35个月。
2.2招标内容:本次公开招标物资为石油沥青,物资需求计划表如下:
1 沥青 90#A级 吨 8500 LQ-001 贰仟元 伍万元 沥青要求新疆内企业的合格产品
2 改性沥青 SBSⅠ-C 吨 3400 LQ-002
注:1.以上物资材料数量、规格、型号在实施阶段可能有一定调整,最终数量、规格、型号应以买方下达的采购单为准。
2.供货时间为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暂估的时间,具体供货时可能有一定调整,实际供货时间以买方采购单的时间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的标的物生产厂、潜在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独立法人。
3.2营业范围要求: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3.3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厂家或代理商,生产厂具备年产30万吨(含)以上能力,生产厂及代理商具备提供招标物资延伸服务的能力。
3.4财务能力:生产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需要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近两年综合销售收入不低于8000(含)万元人民币。
3.5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国内生产企业应通过ISO9000系列体系质量认证(有效期内),具有近两年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各项指标均能满足最新标准的要求。执行标准为《公路沥青路面设计指导手册》(JTG F40-2004);
3.6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和同类产品具有近三年内在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
3.7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具有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或同类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8沥青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必须有满足供应合同数量的沥青存储仓库;
3.9其他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安排
4.1招标方式
(1)本次采购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2)报价人对包件应一包一投。
4.2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17年03月7日至2017年03月11日(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