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粉采购招标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 其他
1.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工程概况: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5-#6机组脱硫用石灰石粉,运行过程24小时不间断使用石灰石粉,供应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及时供货确保石灰石粉料仓料位不低于5米,确保延期排放指标达标,不影响环保设备安全运行。
招标范围: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石灰石粉采购,供货周期为9个月。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条款:
2.1.1投标申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
2.1.3投标申请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申请人无违法、违纪、wei 约的bu 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 qu中标和严重wei 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bu 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2.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投标资格无效认定。
2.1.5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提供本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本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若未提交查询结果或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2.1.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2资格专项条款:
2.2.1投标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2.2投标申请人的营业范围应包括FGD用石灰石粉的生产、销售等,石灰石粉供应能力不小于700吨/日。
2.2.3投标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原材料矿山和运输协作单位,原材料矿山应有矿山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五证一照,运输单位应有运营资质。
2.2.4投标申请人应具有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提供质量检测项目及设备清单。
2.2.5投标申请人近3年应具有3个及以上脱硫石灰石粉供应业绩。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3月8日9:00起至2017年3月13日17:00止,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3.2招标文件费:1061元(人民币) /标段。
联系人:李 亿 (经理)
手 机:13683233285
邮 箱:1211306049@qq.com
传 真:010-51957458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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