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2017年聚乙烯内衬油管加工项目
项目编号 2017-0185263-DQYT-0013435
一. 招标条件
本服务项目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公开招标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内衬油管加工项目属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油气生产操作成本及油田产能建设投资,主要分布在陕西定边县、陕西吴起县、宁夏彭阳县境内;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招标,设最高限价(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53.0元/m(含税);油田油管聚乙烯内衬加工规格:φ73.02×5.51mm;最终结算金额: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结果)和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的乘积。
招标范围:预计年工作量17.0万米,本项目需2个中标人,最终工作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2 项目地点: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管辖油区内 2.3 服务期限:自合同约定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4 具体情况见编号为“DQZB2017-CY9C-FW010”的招标文件。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经营范围须包含本次招标服务项目。 3.2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人应以自有队伍参与投标,不允许以挂靠或其他任何形式投标,投标人近三年内有与本次招标内容类似的服务业绩。 3.4经营状况良好,经第三方审计的2016年的财务报表显示无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若2016年财务审计报表未完成,提供2015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 3.5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无严重质量事故和因投标人原因引起的法律纠纷; 3.6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有检察-院出具的近二个月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且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2017年03月08日 08时30分0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