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受 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在
1.2.2若投标人是制造企业必须具有设计、制造风电机组的营业执照;
国内具有至少海上10台相同单机容量的风力发电机组通过250或240小时试运行的业绩。
1.2.3若是指定的唯一代理商,投标人必须持有制造企业(合作方)的唯一授权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合作方)并签署相应的书面协议。
合作方必须具有设计、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国内具有至少海上10台相同单机容量的风力发电机组并通过250或240小时试运行的业绩,投标人的合作方(如有)须就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性能和质量向投标人或招标人进行保证。
1.2.4 投标人必须是依法注册存续期内的独立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具备履行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投标人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招标人或其雇佣或曾经雇佣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的物的投标。
若投标人是制造企业,上一年末的总资产须超过2亿元人民币,上一年营业额须大于4亿元人民币。
若投标人是唯一指定的代理商,其注册资本金须达到或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上一年末的总资产须达到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上一年营业额须达到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
1.2.5 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在专业技术、加工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财力(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必须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 年生产能力大于200台。
1.2.6 投标人,和/或合作方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环保体系。
1.2.7 投标设备必须满足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质量的最低要求,必须提供风机的认证证书、技术性能保证值和带星号(“☆”)的技术参数(若有)技术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可有资质或国际公认单位出具的投标机型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或设计认证证书或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等有关鉴定材料),达到技术先进、成熟、质量安全可靠、环保、节能和成套供货的要求。
1.2.8 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交货期。
1.2.9 未经招标人许可,投标人所投设备的主机或关键部分不得分包、转让。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3月28日 09:00整到 2017年04月03日 16:00整(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