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阿尔山市司法业务用房项目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兴安盟阿尔山市司法业务用房施工监理项目(项目编号:兴公资交易[2017]建设(公开)0067号 )已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具备招标条件,现就兴安盟阿尔山市司法业务用房施工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将招标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兴安盟阿尔山市司法业务用房施工监理项目
2.2建设地址:阿尔山市伊尔施街
2.3建设规模:建筑面积1610平方米
2.4招标范围: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间全过程监理。
2.5施工投资额:370.3万元,
2.6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参加本工程建设监理招标的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含丙级)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总监理工程师须为国家注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
3.2区外投标企业须到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企业信息,并在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通告公示后,方可报名;
3.3本项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需带证书和资料: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 3 月 31 日至2017年 4 月 7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携带下列资料到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盟公-安局一楼105室)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1)企业基本信息表(含企业名称、法人、联系人、联系电话、U盘、邮箱等信息)、法人授权委托书(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新版带二维码标识的企业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并将扫描二维码后获得的信息打印加盖公章即可)、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以上资料均须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投标单位报名时需携带U盘。
(2)根据兴检会发(2015)第3号文件规定,投标人须在企业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告知函原件。
4.2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邮箱、电话、传真)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拒绝受理非授权委托人等其他人员购买招标文件及办理相关事宜。招标文件需要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统一在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ggzy.xam.gov.cn)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购买招标文件一律以现金付款,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招标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考察,取得并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一切资料;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4月25日上午9:00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