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招标公告详细信息 | |||||||||||||||||||||||||||||||
| 项目名称 | 岩石样品特殊渗流物性分析 | ||||||||||||||||||||||||||||||
| 项目编号 | 登陆后可见 | ||||||||||||||||||||||||||||||
| 一. 招标条件 | |||||||||||||||||||||||||||||||
| 本 服务项目 已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其进行 公开招标 。 | |||||||||||||||||||||||||||||||
| 二. 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2.1项目概况: 本主要进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登陆后可见岩石样品特殊渗流物性分析。 2.2招标范围:恒速压汞分析40块,水驱油相渗分析30块,气水相渗分析50块,敏感性五敏试验30套150块,覆压孔渗100块(每块样品单次测试不少于8个点,围压不低于25MPa)。 2.3服务地点:投标人所在地。 2.4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 2.5具体服务标准要求及服务范围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 |||||||||||||||||||||||||||||||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人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在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需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营业范围中须具有油气田技术服务等相关内容。企业注册时间至投标截止日需不少于5年(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等不受此项内容限制)。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3.4 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 3.5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3.6投标人需自有实验室且在开标期间具有有效的CMA或登陆后可见AS认可证书; 3.7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每标段要求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1名负责人,须具备油气田分析测试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似项目分析测试连续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投标人近三年须具备类似项目业绩至少一项(年份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满足或优于本项目分析测试的设备要求,如缺项漏项则否决投标。 本项目要求各投标单位自行到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由检察-院近二个月内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告知函”二维码不能被识别或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不接受单独递交的“告知函”,需装订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所有投标人均须在招标人处进行已履行合同情况查询。各投标人自行到招标人处进行已履行合同情况查询,并由招标人合同主管部门出具近三年的《勘探开发研究院合同履行情况查询结果告知函》(简称“告知函”),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中必须附“告知函”原件或清晰的彩色扫描件。若无“告知函”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或开标后显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2名负责人,项目第一负责人或项目第二负责人在招标人已签约技术服务合同中,存在一项超出合同履行期限6个月而未验收终结的,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 或开标后显示投标人拟派往本项目的2名负责人,项目第一负责人或项目第二负责人在招标人已签约的技术服务合同中,已经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负责两项合同及其以上的,其投标文件将会被拒绝。不接受单独递交的“告知函”,需装订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 |||||||||||||||||||||||||||||||
|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招标文件发售开始时间:****-04-01 09:00:00.0 招标文件发售结束时间:****-04-11 17:00:00.0 | |||||||||||||||||||||||||||||||
| 潜在投标人登陆国信创新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址: 登陆后可见 | |||||||||||||||||||||||||||||||
|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登陆后可见9:30:00.0 | |||||||||||||||||||||||||||||||
| 5.1投标文件递交登陆后可见:****年4月21日9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省**市未央区**二路天地时代广场B座15楼西门(开标室详见现场指示牌)。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 六. 开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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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联 系 人:金东海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1 266 14855
邮 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52883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