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标方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两年,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对于已按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无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的,还需***页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注册资金等内容),对于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须提供由工商部门颁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3 投标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税务登记证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站查询结果截图,税务机关盖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等)。
2.4 业绩资格要求:投标人自登陆后可见今开展过不少于3个大屏展示、可视化等系统(不包含视频监控类系统)开发项目,且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单个合同金额均不低于50万方纳入统计)。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及发票复印件或税务系统发票信息查询截图作为证明文件(以统计期间实际开具发票时间及累计金额作为判定依据;合同关键页包括体现合同、合同标的、合同金额、签字盖章页、签署日期等,原件备查)。证明材料不全(或者未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可。
2.5 财务要求: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依法缴纳税收及社保良好记录,无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登陆后可见完整年度内企业纳税凭证(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纳税流水证明)或者由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凭证。
2.6 信誉状况: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项目质量问题,且最近三年在招标人项目中没有出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条款与中标后实际服务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等不良信誉记录。
2.7 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