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1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改造工程CEMS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由于首次开标评审过程中合格的投标人数量不满足要求导致本标段流标,现公再次公告如下。
一、项目法人: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
二、招标人: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五、项目概况:
黑龙江华电齐齐哈尔热电有限公司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装机容量2×300MW供热机组,于2007年投产发电。 2016年已完成2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计划完成1号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改造目标为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Nm3、35mg/Nm3、50mg/Nm3。具体改造内容为脱硝系统更换一层催化剂,增加备用层催化剂;脱硫系统增加第四层喷淋层、更换第一层合金托盘、更换两级常规除雾器,配套引增合一改造;除尘系统增加径向流除尘器。
招标范围:
招标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CHDT047/14-QT-0401 |
1号机组超低排改造工程CEMS设备采购 |
招标范围为设备供货。 |
六、资金来源:项目法人自筹。
七、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通用部分)
1、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近5年在电力行业或其它行业所供设备无责任事故发生。
2、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结论良好,无偷税漏税记录。
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本项目同时投标。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
6、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通过 ISO9001和ISO14001管理体系认证。
7、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布的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认证检测合格名录中,认证的检测项目必须包含NOx、SO2,且其认证检测产品清单中烟气分析仪必须为德国SIEMENS、ABB、美国FPI、美国热电、英国PCME等进口品牌。投标人所供产品必须具备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8、投标人应具有火电CEMS改造工程设计、供应、施工、调试的经验和能力。
9、投标人所供产品被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不接受试验或试制性产品。本次投标使用的产品必须有应用业绩,招标方不接受新开发而无任何应用业绩的产品,投标人应出具相关省市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
10、投标人所供产品近三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应有寒冷地区电力行业(200MW以上机组)至少2套以上供货业绩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需能明确看出合同标的、数量等相关信息,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11、投标人应出具所供进口设备的原厂商投标授权和制造商资格证明文件。
12、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复印件);进口设备代理商应提供进口代理授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八、公告时间: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6日
购买标书时间: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6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