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受 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
1.2.8 投标人须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运行维护期。
1.2.9资质及业绩必须满足下表的要求(若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业绩要求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序号 分包名称 投标人财务、资质及业绩、人员要求
1 全厂生产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日常零星维护 1、投标人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造师证书。
2、投标人须具有近五年内两个类似电厂建构筑物施工或维护维修业绩。投标人须提供符合本招标要求的业绩合同扫描件,必须包含合同封面、主要工作内容或技术协议、工期、合同签字/盖章页,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为无效证明文件。
业绩认定原则:投标人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须满足1.2.9关于合同业绩的要求)和由最终用户签署的用户证明(需含维护项目名称、服务时间及单位名称);投标人可参考附录中提供的模板填写。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提供业绩,其业绩为无效业绩。关于服务时间的认定是以用户证明中写明的本服务项目的维护时间为准,业绩起止时间的认定为维护日期至投标文件截止日。
1.2.10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招标范围为国电九江发电有限公司三四期生产区、生产办公区、灰场、江边泵房、储运区及煤场区、辅助生产区的建(构)筑物及生产服务性建构筑物,一二期在役生产建构筑物,道路及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生产作业配合项目和机组A、B、C修及日常检修配合工作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的有关规定。按照本招标范围及内容,本次招标要求总报价为(三年)。
1.5 潜在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有偿从招标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后,才有权参加竞争性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受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投标人获得的招标文件的版权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供本次投标之用。
1.6 出售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06月02日 09:00整到 2017年06月11日 16:00整(北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