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绿化工程(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海安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江苏海安县工业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进行 太平南北中心路绿化工程施工 公开 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工程规模: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3)招标范围:太平南北中心路绿化工程施工;
(4)本工程计划开、竣工时间:2017年06月21日到2017年08月20日,总工期:60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本工程绿化养护要求为二级养护,养护期为2年,从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
(5)质量要求:合格,满足施工图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奖项要求:无。
(6)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标段序号 招标内容 建设规模 合同估算价(万元) 申请人资质类别及等级
E3206210336000162001001 太平南北中心路绿化工程施工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400 见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持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参加投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具有a、获得国家级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b、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学历、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c、获得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初级职称且从事园林绿化工作8年以上的技术人员(符合以上a、b、c三个条件之一的即为具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条件)。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承包人可以凭发包人及其现场负责人发出的停工通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或者安全或者市场管理机构核实的停工证明(具体部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向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解除项目负责人锁定的备案事宜;实行监理的,停工通知还应当由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解除项目负责人锁定的备案事宜办理完毕后,企业可以选派被解除锁定的项目负责人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停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被解除锁定的原项目负责人无未完工程任务的,可以恢复担任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有未完工程任务的,承包人应当选派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相当的其他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有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3)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
(1)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