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攀枝花至大理高速公路(四川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川发改基础〔2014〕1080号),四川省交通厅批复初步设计(川交函〔2015〕512号)同意建设。项目业主为四川攀大高速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二分公司,使用项目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大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TJ1分部 。本项目波纹管、锚具、支座已具备招标条件(共1个包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2.1.1全线情况:
攀大高速公路TJ1分部是攀枝花至大理(四川境)高速公路工程的起点,分部里程范围为:K0+000~K2+119。主要工程包含总发枢纽互通、总发下地互通(含服务区)及石头村大桥。工程主线起点位于总发乡立新1组接G5京昆国家高速公路攀枝花至田房段,经红旗一社、立新3社、湾控四社、湾控5社、止于K2+119接中坝隧道。全线长2.119KM,合同工期为36个月。
2.1.2 局部情况:
总发枢纽互通主线设计范围为K0+000~K0+481,被交道路攀田高速主线为PTK2+081.207~PTK2+940.159(根据实测拟合线位桩号)。互通范围内填方3.31万m?,挖方13.72万m?,弃方10.41万m?,路基防护路肩墙4段,护肩1段,菱形网格护坡10段,拱形骨架护坡2段,框架梁5段。匝道桥梁7座,分别为A匝道1号桥、A匝道2号桥、B匝道桥、C匝道1号桥、C匝道2号桥、D匝道桥、辛家沟大桥加宽桥,共桩基275根、墩柱201根、系梁139个、盖梁99个、桥台15个、承台16个、30mT梁468片,现浇箱梁21联,钢箱梁3联;互通范围内设置涵洞通道5道,其中4个为既有攀田高速涵洞接长分别为PTK2+116钢筋混凝土盖板涵,PTK2+269钢筋混凝土盖板涵,PTK2+390钢筋混凝土盖板涵,PTK2+629钢筋混凝土盖板涵,一个为新建涵洞,为BK0+604.5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总发下地互通主线设计范围为K0+481~K1+900,互通范围内填方78.4万m?,挖方94.9万m?;路基防护桩基托梁1段,桩板墙1段,路肩墙2段,路中墙4段,路堤墙2段,护肩2段,实体护坡3段,菱形网格护坡39段,拱形护坡4段。主线桥梁4座,分别为主线1号大桥,主线2号大桥,主线3号中桥,主线4号大桥;匝道桥梁9座,分别为A匝道1号桥、A匝道2号桥、B匝道桥、C匝道1号桥、C匝道2号桥、D匝道1号桥、D匝道2号桥、L匝道1号桥、L匝道2号桥,共桩基374根,系梁197个,墩柱102根,盖梁68个,桥台32个,承台45个,30mT梁429片,现浇箱梁43联;互通范围内设置涵洞6道,分别为LK0+639钢筋混凝土盖板涵、LK1+210钢筋混凝土盖板涵、LK1+322钢筋混凝土盖板涵、LK1+543钢筋混凝土盖板涵、LK1+907钢筋混凝土盖板涵、LK2+025钢筋混凝土盖板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特指电厂)或代理商;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2)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商已获得国家认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投标物资近两年由国家认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投标物资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书中的各项指标要求,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最新标准的要求。
(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具备垫资能力不少于500万元。
(4)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近3年内具有投标产品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3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供货合同复印件等,2016年度新注册成立的代理商提供代理生产厂家的相关业绩)。
(5)履约信用要求:良好,近3年内经营活动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合同争议纠纷引起的诉讼、仲裁、违法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同时,要求企业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至少3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2016年度新注册成立的代理商可不提供)。
(6)生产能力要求:制造商年均生产能力必须满足项目需求,能同时生产各种的波纹管、锚具及支座。
(7)其他要求:(1)代理商须出具生产商的代理授权(或销售协议)或波纹管总经销商的代理授权,如果是总经销商出具的代理授权,还应同时出具生产商针对该总经销商销售协议或波纹管总经销商的代理协议;(2)同一包件制造商(特指电厂)或总经销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且制造商或总经销商不得与其所授权代理商在同一包件投标;(3)不接受制造商(特指电厂)或总经销商之外的授权;(4)在供货过程中,如中标人需增加生产厂家,需报请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才能供货,否则将拒绝收货。
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波纹管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8)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7日,每日9:00时至11:30时,14: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