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的委托,对物业管理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1、采购项目的名称:物业管理费
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4.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提供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其他说明: a、投标人提供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的,或者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不再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b、前文所称“近三个月”特指2017年3月、4月、5月。
4.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备物业管理企业贰级资质并提供证书复印件;(2)外地来长企业需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证明。 4.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4.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5)采购文件中所有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签字必须为亲笔签名,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或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