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内容: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招标
序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编号 |
标书售价(元) |
备注 |
1 |
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 |
CHDTDZ078/17-CL-0101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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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概况:
4.1 项目名称: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脱硫用石灰石粉采购
4.2 招标范围:
4.2.1 数量:36000吨(1年估算用量,12个月运行期间需连续供货,以实际用量为准)。
4.2.2供货地点:青海华电大通发电有限公司(宁张公路距离西宁市区31公里处)。
五、合格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应具备注册资本金在300万以上。
2. 投标人应是一般纳税人,具有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3. 投标人若为制造商,应具备《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证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评验收报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的,需提供委托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至少合作一年以上的相关运输供货合同、运输单位人员车辆有效期内各种证件)等相关的合法经营证件(须提供上述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若为经销商,除合法经营资格证件外,必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的,需提供被委托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至少合作一年以上的相关运输供货合同、运输单位人员车辆有效期内各种证件)及提供相关生产厂家具备的行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评验收报告》等相关的合法经营证件(须提供上述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与制造厂商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文件。
4. 投标人需提供由第三方有资质化验机构提供的生产厂家石灰石粉的正式化验报告,要求满足招标方技术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年石灰石粉生产、销售石灰石粉3万吨以上能力,必须具有从事石灰石粉生产、销售服务3年以上,至少1家300MW机组及以上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石灰石粉供应业绩和证明;并提供石灰石粉运输的方式和运力证明文件。
5.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招标人行贿等廉洁问题。投标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6. 财务状况:近三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项目的供货需要。
7. 在承接类似于本项目的相关业务中,没有出现投标人负主要责任的安全、技术、质量、商务等纠纷,没有产生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8.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六、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与时间
1.公告时间:2017年6 月 22 日 至 6 月 28 日。
3.购买标书时间:2017年 6 月 22 日 至 6 月 28 日 17 时整止。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