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DFZTCG20170614-012
受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设备、电动快检车、食品抽样检测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应商,欢迎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设备、电动快检车、食品抽样检测采购项目
2、质量标准:达到国家规范规定验收合格标准
3、采购内容:本次采购内容共分三个标段:
第一标段: 68台计算机,80台笔记本电脑;
第二标段:12辆电动快检车(小型);
第三标段:1500份食品抽样检测。
4、供货及安装日期:详见招标文件
5、质保期:详见招标文件
二、潜在供应商资质要求:
第一标段需满足:
1、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本次采购的相关内容(生产厂家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所投产品的生产或制造,经销商或代理商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所投产品的经营或销售);
4、供应商为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第二标段需满足:
1、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涵盖本次采购的相关内容(生产厂家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所投产品的生产或制造,经销商或代理商经营范围内必须包含所投产品的经营或销售);
4、供应商若为生产厂家须具有所投产品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车用空气悬架证书;
5、供应商若为代理商,须具有厂家授权书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车用空气悬架证书复印件。
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第三标段需满足:
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为依法设立(注册)的食品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供应商须具有与国家有关认证认可规定相适应的检验资质,并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食品检测机构计量认证(CMA和CMAF);
4、供应商具有独立的食品检验实验室,且面积达到3500平米以上;投入设备需具备液相色谱仪、气象色谱仪、超高液相-质谱联用仪、气象-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形态分析仪)等;
5、具备31类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中项目检测检验能力,通过认证的资质参数达55000项以上;
6、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2人以上,中级职称人员10人以上。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1、潜在供应商,请于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30日(工作日时间,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以邮件的收到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