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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金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厨房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6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受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 金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厨房设备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受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 金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厨房设备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706-146018-0015
二、采购项目名称:金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厨房设备采购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200,000
四、采购数量:1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项目名称:金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厨房设备采购
2、项目内容及数量: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
3、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壹仟贰佰柒拾玖元捌角贰分(¥1171279.82元)。
投标报价上限: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壹仟贰佰柒拾玖元捌角贰分(¥1171279.82元)。超过上限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4、完工期: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货物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采购人正常使用。(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需按照承诺时间进行,如延期需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与甲方合同中签订。)
注:投标人应对本项目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六、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厨房设备的生产(或经销)的独立法人,经营范围以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所载为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如非厨房主要用电设备(通道式洗碗机、冷藏库、低空油烟静电净化箱)的生产厂家,需提供相应设备生产厂家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3、投标人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证明原件。(近三年是自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当月开始计算。)
注:1、若生产制造厂商直接参加投标的,则不得再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若生产制造厂商不直接参加投标的,只能授权不超过1家代理商参与投标,否则该厂商授权的所有代理商的投标将全部被拒绝。
2、投标供应商应核对符合上述投标资格条件后再报名,因不符合供应商资格条件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负。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单位,均被视为已充分理解本邀请函的有关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无责任承担其是否符合合格投标供应商条件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3、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17年06月23日 至 2017年06月29日 期间(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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