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生活垃圾清运及焚烧发电一体化服务项目(二次招标) *
2、项目编号: 93-ZC2017-1-140号*
3、项目序列号:93-ZC2017-1-140
6、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
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1)采购主要内容:金沙县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及焚烧发电一体化项目,同步建设一座垃圾处理规模不低于500吨/日焚烧发电厂和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并全覆盖收集城乡生活垃圾。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在金沙县安洛乡,占地约80亩,建设总规模不低于500吨/日,主设备采用先进成熟的炉排炉垃圾焚烧生产技术,采用中温中压余热(395℃,3.8MPa)。尾气处理采用国内先进、稳定的带SNCR的半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的工艺技术方法。环保指标全面符合国家最新排放标准,部分重点指标优于欧盟2000标准,从而实现金沙县城乡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二)生活垃圾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必须采用环保深埋垃圾桶+吊装式垃圾压缩车收运方式,环卫设施设置须做到城镇、小区院落、公路沿线、村(社区)、村民组全覆盖,垃圾收集收运须做到城镇、小区院落、公路沿线、村(社区)、村民组全覆盖,平均单程运距为86.7KM。应配套建设智能化运营管理平台,实现收运工作智能化管理。
(三)建设资金预算约为4.2亿元,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含征地拆迁费、进场道路、取水、基础设施、焚烧发电厂设备、收运设备等)。*
(2)采购数量:一批*
(3)采购预算:人民币肆仟贰佰玖拾贰万肆仟元整(¥42924000.00元)/年。服务报价最高限价为:280元/吨。*
(4)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 详见招标文件*
(6)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金沙县境内*
(7)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在踏勘等):/*
8、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若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需满足,提供原件扫描件);
(1)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或经法定审计机构审计的2015年(或2016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投标担保函。
(2)2016年10月以来任意一个月发生并缴纳的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银行回单(凭证或回单须标明有本款要求的税种方为有效)。未发生缴税情况的,须提供零申报证明,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或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申报表或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已申报报表。依法免税的,须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3) 2016年10月以来任意一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回单(回单须标明缴存款项来源为社会保险方为有效)。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2、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事业单位,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若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需满足,提供原件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及法人授权委托书(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其“授权委托书”只需牵头方提供);
4、必须有检察机关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具备该条件,原件扫描上传)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特殊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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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获取招标文件信息:
(1)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6月29日08:30至2017年7月5日17:3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