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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德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出让二次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04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受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经永德县财政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永德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者,现诚邀符合条件

 受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经永德县财政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永德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者,现诚邀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一、 特许经营项目概况
(一)特许经营权名称:永德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
(二)招标人:永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特许经营规模:永德县现规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893个,未来可规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1700个,合计2593个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体情况详见招标文件)。
(四)特许经营权的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1、永德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收费已由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举行了听证会,并已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1家特许经营企业,按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确定的位置,由企业全额出资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停车收费设施设备,并及时缴纳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许经营者向社会提供普遍、连续、无歧视的停车服务,按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2、经营期限届满后,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收回特许经营权。聘用人员由特许经营者自行安排,妥善处置。
3、招标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其中本次涉及的特许经营权出让费为前五年,五年特许经营权出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72万元(大写:壹佰柒拾贰万元整),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此价格,最终以中标单位中标价格为准。
4、五年后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以视中标人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能力决定是否继续出让经营权,如继续出让特许经营权,出让价格按照当下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重新商定,如无法达成新的协议,则按规定解除经营协议,然后进行重新招标。
二、特许经营权出让的主要条件
(一)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停车泊位划线和按要求建设停车设施设备的相关费用,确保各类停车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特许经营者在办理停车经营备案、收费价格核定、专用票据领用等手续后,方可进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落实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停放车辆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严格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收费。
(四)特许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承诺和相关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保证向停车人提供普遍、连续、无歧视的停车服务。
(五)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建立并执行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地段的道路设施完好、停车标志标线完整清晰,服从应急抢险指挥,并为道路、市政、水务等设施应急抢险工作提供便利。
(七)特许经营者应及时按特许经营协议缴纳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出让费。特许经营权出让费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八)特许经营者应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按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低于合格等级。
(九)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特许经营权或者以股权转让等其他方式变相转让、处置特许经营权;
(2)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县域、路段和泊位数量收费经营;
(3)将经营路段或停车泊位包租给商业、餐饮等临街单位或个人;
(4)在经营路段安装地桩、地锁及其他影响车辆正常停放或道路交通安全的设备、设施;
(5)不按规定标准收费;
(6)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连续二次考核结果低于合格等级;
(7)擅自停业、歇业;
(8)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特许经营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有权依据协议收取违约金,构成严重违约的,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特许经营权,并可实施临时接管或指定第三方临时接管。
(十一)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县域巡查制度,对特许经营县域内的违法停车、违法设置停车位、违法占道收费经营等行为负有巡查和及时举报义务。
(十二)政府相关部门将对特许经营者履行巡查和及时举报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对特许经营县域内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维护特许经营者和停车人合法权益。
(十三)政府相关部门将对特许经营者的许可、备案信息、经营路段和停车泊位信息以及收费标准、收费人员等信息进行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价格政策、缴纳规费税费、使用专用票据、执行经营服务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四)经营期限届满后,特许经营协议自行终止,由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收回特许经营权。聘用人员由特许经营者自行安排,妥善处置。
(十五)特许经营其他条件根据公开招标结果予以确定。
三、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未在当地注册的投标人,中标后须在当地工商局、税务局登记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
(二)投标人在临沧市辖区内应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经营范围包含停车场管理或具备国家物业服务企业三级以上资质(含三级);
(三)财务状况良好,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保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具有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必须的资金;
(六)具有履行项目所必需的技术、财务、经营等管理人员;
(七)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九)报名结束后,招标人将组织人员到投标申请单位在临沧市辖区内的办事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考察结果将作为评标时的评分依据之一。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向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在永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大厅报名。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58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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