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建设
2.2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新建1根荔三线#25塔~三江站OPGW-36-A8光缆,长约2.5km;新建2根110kV荔三线石滩支线OPGW-36-A8光缆,光缆长约6.4km;新建1根110kV荔东甲线三江甲支线OPGW-36-A8光缆,长约2.532km。拆除一根LGJ-70/40地线,地线路径长13.83km,拆除1根GJ50地线,地线路径长15.9km等,具体见标的物描述。本次预计采购金额144万元,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2.3计划工期: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2.4招标范围:高滩站光缆路由、三江站光缆改造工程。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运输废旧物资至指定仓库。具体实施内容以审定施工图为准。 2.5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分为1个标段,每个标段1名中标人(具体标段划分详见招标文件)。序号 | 建设单位 | 标段名称 | 发包预算价(万元) | 最高限价(万元) | 备注 |
1 | 高滩站光缆路由、三江站光缆改造工程 | 144 | / | 高滩站光缆路由、三江站光缆改造工程 | |
合计 | 144 |
注:
1、具体标包划分和招标范围详见标包划分表和报价清单。
2、标的物描述:1、新建1根荔三线#25塔~三江站OPGW-36-A8光缆,长约2.5km;新建2根110kV荔三线石滩支线OPGW-36-A8光缆,光缆长约6.4km;新建1根110kV荔东甲线三江甲支线OPGW-36-A8光缆,长约2.532km。
2、新建三江站~荔三线#25塔的OPGW光缆中的36芯与荔三线#25塔~石滩站(110kV荔三线石滩支线)新建36芯OPGW光缆熔接,形成三江站-石滩站直达光缆;三江站~荔东甲线#22塔(110kV荔东甲线三江甲支线)新建36芯OPGW光缆与原荔城至牛潭36芯光缆熔接,形成三江站-荔城站直达光缆。新建石滩站-荔三线#25塔(110kV荔三线石滩支线)的OPGW光缆中的36芯与原荔城至牛潭36芯光缆熔接,形成石滩站-牛潭站36芯直达光缆。最终形成三江-荔城、三江-石滩、三江-牛潭36芯OPGW光缆路由。同时拆除原地线。
3、110kV正派小线(正果-派潭段)和110kV正派小线高滩乙支线新建一条36芯OPGW光缆。36芯OPGW光缆路径全长29.851km。站内管道光缆长3x300m。最终形成正果-派潭、派潭-高滩、派潭-小楼光缆路由。
4、拆除一根LGJ-70/40地线,地线路径长13.83km,拆除1根GJ50地线,地线路径长15.9km。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运输废旧物资至指定仓库。具体实施内容以审定施工图为准。
3、为严格控制采购价格,对供应商的报价做出如下限制:投标人所报的下浮率不低于0%的为有效报价。为避免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报价,规定报价(下浮率)大于15%的必须附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成本分析报告需充分说明单价和费用的组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工程中应用过的经验,未提供成本分析报告视为原则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资格要求 | ||||
序号 | 内容 | |||
1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
2 | 且具备承装类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叁级及以上资质。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合法运作的企业法人或具有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 |||
4 | 能提供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 |||
5 | 提供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证明。 | |||
6 | 非联合体投标。 | |||
7 |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没有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投标。 | |||
8 | 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使用投标专用章需有效授权。 | |||
9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没有对投标文件提出实质性修改。 | |||
10 |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废标情形的。 | |||
11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 |||
12 | 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废标条件的。 | |||
13 | 投标人所报的下浮率不低于0%的为有效报价。为避免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报价,规定报价(下浮率)大于15%的必须附详细的成本分析报告(成本分析报告需充分说明单价和费用的组成、降低成本的合理措施及在其他工程中应用过的经验,未提供成本分析报告视为原则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
14 | 自投标截止日前180天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死亡事故,90天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事故。 | |||
15 | 自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一般质量事故,6个月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一年内未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特大质量事故。 | |||
16 | 不属于及其下属分省、子公司通报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或由及其下属分省、子公司取消投标资格的且未解冻的。 | |||
17 | 不属于及其下属分省、子公司物资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的且在取消资格期限内的。 | |||
18 | 不存在投标文件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虚假投标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剩余生产能力表、试验报告、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对其进行响应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