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会东区学校项目”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
2、原招标公告及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9时30分”,现修改为“2017年8月11日17时30分”。
3、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7年8月11日9时30 分”,现修改为“2017年8月15日9时30分”。
4、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17年8月01日”现修改为“2017年8月05日”。
5、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2017年7月27日前”现修改为“2017年7月31日前”。
6、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7年8月01日”现修改为“2017年8月05日”。
7、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所述投标文件不得开启的时间: “2017年8月11日9时30分”现修改为“2017年8月15日9时30分”。
8、原招标文件第20页在1.9.4后增加“1.9.5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提供)必须自行踏勘本项目现场,并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踏勘现场证明。踏勘现场证明作为投标文件必须提交的资料之一。”。
9、原招标文件第34页“企业综合能力评审”中第9项“获奖情况(施工)” 评审内容中“……获得省级奖的,每获奖1次得0.5分,最多得2分。” 现修改为“……获得省级奖的,每获奖1次得0.5分。”。
10、原招标文件第87页“发包人的义务”原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现修改为“发包人按施工场地现状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
11、原招标文件第87页 4.1.10 其他义务增加以下内容“1、施工场地的临时电力、供水、排水、通讯及道路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包括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过程)。发包人只提供手续上的方便,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2、由于施工过程需与周边居民联系沟通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2、原招标文件第90页第17.1合同价格第(2)条第一段“……承包人对其完成和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现更改为“……承包人对其完成和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包人优化后工程费用仍超出签约合同价的,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
其它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招标人:江门市新会圭峰小学
江门市新会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