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办公室就下述现邀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供应商报名参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郑州铁路局“2017年度电力机车配件第三批采购”(ZB-JW20170704)
(二)项目内容:(采购物资明细见附件《招标物资一览表》)
(三)潜在投标人基本条件
1. 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招标物资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2. 投标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备招标物资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或直接授权的代理商(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代理商投标须在标书中提供产品生产厂家颁发的正式销售授权证书(或者针对本出具的专项授权证书),以及售后服务和质保责任由生产厂家全部承担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携带原件现场备查。同时,代理商还需提供生产厂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与本次招标物资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含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等生产资质)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4.投标人须具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5.投标人需具有该物资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属于中铁铁路产品认证(CRCC)范围内的物资,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
7.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8.投标人所投产品需满足国家铁路局、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和资质要求,提供产品生产资质、审查证明等相关资料。
9.投标人须具有该产品近三年内铁路行业供货业绩证明(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
10.该产品须具有相当与铁路局专业处室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运行使用证明。
11.投标人须具有并提供投标产品的2014年至2016年间的报关单等报关材料(进口产品)。
12.中标商在接到用户反映信息时,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48小时内到达用户所在地进行处理。
13.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要求,验收目录范围内的投标物资交货时须附有铁路验收机构开具的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电务车载设备竣工移交记录。
14.不存在原铁道部或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需附声明);
15.其他相关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
3.凡有意参加且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请于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18日,每天上午9:00时—11:00时,下午14:00—17:00时(北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