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已由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乌发改投字(2014)111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人为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室内功能性装修工程设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集宁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及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
2.建设规模:12835.02m2,地上8层,地下1层,地上面积11704.03m2。
3.建设
4.本工程总投资:约1560万元。
5.招标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6.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
7.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范围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8.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达到总承包人最终质量目标,并有义务配合总承包人实现整体工程质量奖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2.企业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及以上资质,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3.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 企业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如使用临时建造师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文件)。
5.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以上所要求的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有意参加投标的单位均可报名。
四、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23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5:00(北京时间,节假日不休息,下同),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
3.报名资料:报名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关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承诺原件、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原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两套(A4纸)。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资料提供不全者或未装订成册将拒绝接收。迟到的报名资料将被拒绝,以提供资料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为准。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工程项目拟派项目经理(格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2015年3月1日之后换发的新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
(6)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7)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格式见附件2);
(9)关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承诺(格式见附件3)。
注:(1)报名时须投标单位被授权人(拟派项目经理)本人携带以上报名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报名,拟派项目经理本人未能到场报名,不论任何原因,一律不予受理。
(2)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扫描件、公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律不视为原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实行“三证合一”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4)证件原件的复印件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视为报名不合格。
五、招标文件获取
1.获取时间:另行通知。
2.获取
3.招标文件出售:售价人民币1000元/套,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递交
1.截止时间:具体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准。
2.递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公告发布媒介
联系人:李杨
电话:010-51957458
手机: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传真:010-8862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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