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铁塔2017年基站水氢发电机租赁项目(招标人编号:2017-011-ZB-CZ/招标代理编号:ZJZB-2017-3368),已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批准实施,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本的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服务地点:广东省潮州市,具体地点以招标人委托为准;
1.2 服务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本批次租赁货物租赁期结束;
1.3 项目预计规模:预算金额212.80万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基站水氢发电机设备的租赁服务,服务内容包含水氢发电机设备的租赁使用,安装调试以及租赁期间的维保服务,实际租赁数量以租赁订单为准。
注:以上采购计划是潮州铁塔2017年基站水氢发电机租赁项目需求站点规模估算的租赁数量,合同签订金额为本项目的预算金额212.80万元,最终租赁数量以招标人实际签订的合同或下达的订单为准。如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或广东省分公司下发本产品项目的采购结果或其他相关要求,将按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或广东省分公司的要求执行,若招标方“在线商务平台”涉及本项目物资上线后,根据招标方要求,可随时终止合同。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量调整或其它实际需要,对上述的租赁数量进行调整。项目结算按实际租赁数量结算。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其他原因被终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将中标人不能履行的份额重新招标或决策由第二中标候选人履行合同。
1.4 招标范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一批基站水氢发电机,中标方为招标方提供不少于10年的租赁期维保服务。项目总费用由3部分组成:
1) 10年租赁费用:该费用包含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10年租赁费、设备包装、保险、运输(包括装卸)、安装调试、税费(包括关税、17%增值税税费等)、培训及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提供网管监控平台、租赁期内的维保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等内容。其中免费维保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及更换设备的故障部件和损耗部件,定期安全巡检,确保租赁期内设备不间断地连续稳定运行供电等。在第一年租赁期内,如发生燃料电池电堆损耗老化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中标人需负责免费更换燃料电池电堆。设备运行中各项性能指标需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并且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的应答承诺相符。
2) 租赁期有偿维保服务:中标方为招标方提供不少于10年的租赁期有偿维保服务。租赁期有偿维保期间,招标人以单台设备/每年的单价向中标方购买维保服务,维保服务包括燃料电池电堆的更换,维修及更换设备的相关故障部件和损耗部件,中标方需确保租赁期内燃料电池电堆不间断地连续稳定工作,设备运行中各项性能指标需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并且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的应答承诺相符。第一年租赁期不计取该项费用。
3) 电费:招标方与中标方另行签署单站点用电协议,招标方根据设备的实际发电量支付给中标方电费作为设备的燃料费用和运行维保费用。中标方需负责对在用设备添加水氢燃料,确保设备在租赁期内持续运行供电。设备运行中各项性能指标需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并且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的应答承诺相符。招标方支付的电费价格不高于1.6元/度电,具体电费价格后续协商确定。
1.5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合格标准及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1.6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分标段,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名,推荐排名第一位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位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1.7 到货周期要求:接租赁订单后10个日历日内将相应订单中全部设备及材料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1.8 合同有效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潮州铁塔下一次本类项目招标结果公布之日止。
1.9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报价表),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经营范围许可,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要求在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对于已按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商事主体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截屏打印件(加盖公章)。
2.2本项目接受制造商或其指定唯一代理商的投标(若制造商和其指定唯一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需提交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不允许同一制造商同时授权两家及以上代理商参与投标。如投标人为制造商,需提交制造商资格声明。
2.3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对“三证合一”的企业,可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明,或提供在网上税务系统查询能显示其为一般纳税人的页面的截屏打印件,或其他等能证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资料。
2.4业绩资格要求:投标人(或其代理产品厂家)具备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今(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全国范围内的本招标货物同类产品(水氢发电机)的销售或租赁业绩。须提供合同关键页证明材料,如合同无法体现金额的,须提供相应订单或相关票据证明材料(材料内容应足以支撑判断采购内容、金额等情况,资料不全,评委无法确定该项业绩的则不予认可)。如需检查原件,则须在要求时间内提供。
2.5投标产品具备有效的权威第三方认证证书(如3C、TLC、泰尔认证等)。
2.6投标单位承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提供潮州市政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部门对本投标产品在通信基站上应用的书面许可。(投标单位需提供承诺函)。
2.7其他情况:
(1) 本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投标。
(3) 满足以下信誉要求:近3年来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约行为、无重大违法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无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无骗取中标记录,无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信誉承诺函,承诺满足以上信誉要求)
3. 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若通过资格审查的入
4.2现场/电汇购买:
请于北京时间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24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