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招标范围
2.2交货期
设备交货按照满足现场检修安装的要求,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生效日期至交货日期。需方要求的交货时间为中标通知后30天内(送至华能汕头电厂物资仓库)。
三、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四、投标人资质要求: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2 诚信良好,最近五年内无骗取中标、串标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4.3 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4 未有国家、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
4.5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等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4.6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有关禁止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间;
4.7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商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
4.8 投标人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人所供超低CEMS系统备件U23主机、粉尘仪、氨逃逸检测装置应为进口品牌,需提供所投设备的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文件,同时提供满足相关产品配套的承诺书;
(2)所供型号产品应在国内有300MW等级机组及以上工程的业绩;提供项目业绩及用户证明(合同或用户反馈意见或质量回访记录等,份数不限;须提供至少5个相应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并附业主评价函;
(3)所投产品需具有国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所投产品需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9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不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并将最终导致被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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