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标采购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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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号 |
供应区域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总计划量 |
交货地点 |
计划到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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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一 |
广东江门 |
商砼 |
C15-C50 |
18268m3 |
白石大道.嘉和路.江侨路等项目部指定施工现场 |
2017年8月—项目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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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混凝土 |
6012.64 m3 |
注:1、以上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时的计价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量。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供应合同时将进一步明确各种标号的数量和品牌。合同中明确的数量与本数量可能存在差异。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采购的数量及结算支付,均以现场实际交货验收合格数量为准,该数量与合同数量也可能将存在差异。中标人(供方)不得因此向招标人(需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2、交货地点: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江门五邑路项目部指定施工现场,交货时间:计划工期2017年08月02开始;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
3、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设计配合比,生产满足买方质量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卖方供应买方的商品混凝土应执行现有商品混凝土标准要求: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标准,②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T 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为准,③混凝土泵送符合JGJ/T10-95《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④混凝土所用材料、配合比均应符合《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008、《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2006的要求。混凝土所用砂、石子,其要求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混凝土用原材料及配合比技术要求如下:
普通混凝土用的材料
4.1 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水泥不得对混凝土结构强度、耐久性和使用条件产生不利影响。
(2) 选用水泥应以能使所配制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收缩小、和易性好和节约水泥为原则。
(3)水泥的强度等级应根据所配制混凝士的强度等级选定。水泥与混凝土强度等级之比,C30及以下的混凝土,宜为1.1~1.2;C35及以上混凝土宜为0.9~1.5。
(4)水泥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5)进场水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士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进行强度、细度、安定性和凝结时间的试验。
(6)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日期逾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逾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2 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制混凝土所用的矿物掺合料宜为粉煤灰、火山灰、粒化高炉矿渣等材料。
(2) 矿物掺合料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 2847等的规定,并应有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对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对其质量进行复验。
(3)掺合料中不得含放射性或对混凝土性能有害的物质。
4.3 细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细骨料,应采用质地坚硬,级配良好、颗粒洁净、粒径小于5mm的天然河砂,或采用硬质岩石加工的机制砂。
(2)混凝土用砂一般应以细度模数2.5~3.5的中、粗砂为宜。
(3)砂的分类、级配及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4.4 粗骨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骨料最大粒径应按混凝土结构情况及施工方法选取,最大粒径不得超过结构最小边尺寸的1/4和钢筋最小净距的3/4;在两层或多层密布钢筋结构中,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距的1/2,同时最大粒径不得超过100mm。
(2)施工前应对所用的粗骨料进行碱活性检验。
(3)粗骨料的颗粒级配范围、各项技术指标以及碱活性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4)粗骨料除桩基外其他部位建议采用碎石,采用连续级配(建议:二级配)
(5)拌合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的规定。
5 普通混凝土配台比
5.1 混凝土配合比应以质量比计,并应通过设计和试配选定,试配时应使用施工实际采用的材料,配制的混凝土拌合物应满足和易性、凝结时间等施工技术条件,制成的混凝土应符合强度、耐久性等要求。
5.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55的规定。
5.3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水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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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 |
无筋混凝土 |
钢筋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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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水胶比 |
最小水泥用量 (kg/m3) |
最大水胶比 |
最小水泥用量 (k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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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地区或寒冷地区,无侵蚀 物质影响,与土直接接触 |
0.60 |
250 |
0.55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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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地区或使用除冰盐的桥梁 |
0.55 |
280 |
0.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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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蚀性物质影响 |
0.45 |
300 |
0.40 |
325 |
注: 本表中的水胶比,系指水与水泥(包括矿物掺加料)用量的比值。本表中的最小水泥用量包括矿物掺合料。当掺用外加剂且能有效地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时,水泥用量可减少25kg/m3。
5.4 混凝土的最大水泥用量(包括矿物掺合料)不宜超过500kg/m3;配制大体积混凝土时水泥用量不宜超过350kg/m3。
5.5配置混凝土时,应根据结构情况和施工条件确定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可按表 5.5使用。
5.5 混凝土浇筑时的坍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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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别 |
坍落度(mm) (振动器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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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预制块及便于浇筑振捣的结构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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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基础、墩台等无筋或少筋的结构 |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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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配筋率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
3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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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筋较密、断面较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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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筋较密、端面高而窄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
70~90 |
5.6当工程需要获得较大的坍落度时,可在不改变混凝土的水胶比、不影响混凝土的质量情况下,适当掺外加剂。
5.7矿物掺合料可作为水泥替代材料或混凝土拌合物的填充材料掺于水泥混凝土中,其掺量应根据对混凝土各龄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混凝土的工作性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
5.8在混凝土中掺外加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加剂的品种及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方法、气候条件、混凝土的原材料等因素,经试配确定。
(2)在钢筋混凝土中不得掺用氯化钙、氯化钠等氯盐。无筋混凝土的氯化钙或氯化钠掺量,以干质量计,不得超过水泥用量的3%。
(3)混凝土中氧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位于温暖或寒冷地区,无侵蚀性物质影响及与土直接接触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宜超过水泥用量的0.30%;
(4 掺入加气剂的混凝土的含气量宜为3.5%~5.5%。
(5)使用两种(含)以上外加剂时,应彼此相容。
6、灌注桩(C30水下混凝土)
水下混凝土的原材料及配合比除应满足上述要求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泥的初凝时间,不宜小于2.5h。(2)粗骨料优先选用卵石,如采用碎石宜增加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6~1/8和钢筋最小净距的1/4,同时不得大于40mm。(3)细骨料宜采用中砂。(4)混凝土配合比的含砂率宜采用0.4~0.5,水胶比宜采用0.5~0.6。经试验,可掺入部分粉煤灰(水泥与掺合料总量不宜小于350kg/m3,水泥用量不得小于300k/m3)。(5)水下混凝土拌台物应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和良好的和易性。(6)灌筑时坍落度宜为180~220mm。(7)混凝土的配置强度应比设计强度提高10%~20%。
7、泵送混凝土
(1)泵送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2)水泥应采用保水性好、泌水性小的品种,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含掺合料)不宜小于300kg/m3。
(3)细骨料宜选用中砂,粒径小于300μm颗粒所占的比例宜为15%~20%,砂率宜为38%~45%。
(4)粗骨料宜采用连续级配,其针片状颗粒含最不宜大于10%;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与所用输送管的管径之比宜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与输送管管径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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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子品种 |
泵送高度(m) |
粗骨料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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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 石 |
<50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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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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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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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 石 |
<50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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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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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4.0 |
(5)掺入粉煤灰后,砂率宜减小2%~6%。粉煤灰掺入量,硅酸盐水泥不宜大于水泥重量的30%、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大于20%、矿渣硅酸盐水泥不宜大于15%。
(6)混凝土的配合比除应满足设计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外,尚应满足泵送要求。泵送混凝土入泵坍落度不宜小于80mm;当泵送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小于180mm。水灰比宜为0.4~0.6。
四、资金来源工程项目自有资金,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五、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六、资格审查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
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一)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一站一资质)、具有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经验和业绩、年产能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注册资本金在800万以上。
2、生产厂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省部级以上或国家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书及近连续三年的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3、生产厂的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投标人最近两年无连续亏损。
5、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近三年内无因自身履约问题引起的法律诉讼,无骗取合同、欺诈等经济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没有处以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限,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6、投标人生产厂需在工地现场周边17km范围内。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资格证明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5、“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等)。
八、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投标人的注册和入库
2.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人应于2017年08月07日至0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