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0773-1741GNJL01927/2
1、招标条件
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消防工程已由国家文物局以文物督函【2015】1516号文件批准建设,已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资金为专项资金。招标人为长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长春市红旗街1118号;
2.2计划工期:2017年9月15日开工、2018年1月28日竣工;
2.3招标范围:长春电影制片厂早期建筑范围的办公楼、洗印车间、小白楼等消防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2.5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2.6发包价:741.0191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资质应符合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有同类或类似文物安全防护工程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财务要求:须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2014年-2016年)不亏损的审计报告。
3.3业绩要求:近三年(2014年-2016年)内至少承担过同类或类似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施工业绩一项。
3.4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近三年(2014年-2016年)至少担任过同类或类似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负责人业绩一项,须无在建工程,并出具无在建证明,否则按废标处理。
3.5 项目管理机构要求:
3.5.1 项目管理机构除项目负责人外,最少应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安全主管1人,施工员2人、质量员1人、材料员1人、资料员1人、测量员1人、专职安全员1人;
3.5.2 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3.5.3 安全主管具有机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同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B证或C证);
3.5.4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测量员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3.5.5 专职安全员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B证或C证)。
3.5.6 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籍在册在编人员,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中标后需到本项目招投标监督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拟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无在建工程,否则按废标处理。
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外省企业按照省住建厅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及〔2016〕1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 投标人提供人民检察机关开具的并在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3.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1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包括投标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合同签署等过程)须是潜在投标人的唯一授权代表。相关文件和表格均应由其授权委托人签署,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更换授权委托人。违反本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活动,并现场核验身份。通过第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抽取中标候选人活动,并现场核验身份。参加开标活动和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须与投标报名、投标文件人员一致。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13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的投标。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16日至 2017年8月22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09时至下午16 时(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