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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年产300台套微电子设备项目道路工程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年产300台套微电子设备项目道路工程招标公告(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本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

 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年产300台套微电子设备项目道路工程招标公告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本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年产300台套微电子设备项目道路工程已由长高发改字【2015】130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2.2招标内容:长春光华微电子设备工程中心有限公司场区内沥青路面硬化、场区停车位施划(详见工程量清单)。
2.3招标范围:场区内3404㎡沥青路面硬化,场区35个停车位施划,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2.4工程建设地点:长春市高新北区盛北小街以东、雅安路以南地块。
2.5计划工期:2017年9月13日-2017年11月30日。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证明原件或依据住房城乡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出具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鲜章)。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外阜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详见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吉建管〔2016〕1号文件)。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的投标。
3.8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08月16日至2017年08月2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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