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2017年度生产经营车辆、燃气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2017-08-29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2017-09-18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它
1.招标条件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山东高速集团及各权属子、分公司计划采购一批生产经营车辆及燃气。本次采购要求设备性能稳定、质量可靠、节能环保,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单位实际需求,负责将设备按照采购需求单位要求运输到指定位置,协助办理车辆挂牌、同时组织设备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及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相关工作。
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划分为4个包件。具体内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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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件 |
采购内容 |
主要技术指标 |
采购数量(台) |
计划供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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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养护巡查车 |
合资品牌SUV,4驱, 排量≥2.4L |
6 |
山东济南、潍坊、 临朐、泰安、枣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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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预混冷凝燃气,原装进口或进口品牌国内组装,需配套提供卧式焊接绝热气瓶及气化增压设备 |
12 |
山东德州夏津、禹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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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经营用车 |
大众迈腾、帕萨特2017款1.8T同档次及以上车型 |
2 |
山东济南、河南许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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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经营用车 |
丰田凯美瑞2.0 同档次及以上车型 |
5 |
山东济南、寿光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备生产厂商或代理商,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括所投标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3.1.2投标人若为设备生产制造商,还应具备:
(1)具备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包件2投标人还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投标人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按招标公告发布当日中国银行发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及以上;
(3)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4)财务状况良好,2016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0%;
(5)业绩要求:包件1、2要求投标人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所投标同型号设备或同款车型的销售业绩(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达到30台及以上;
包件3、4要求投标人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所投标同款车型的销售业绩达到50台及以上。
3.1.3投标人若为设备代理商,还应具备:
(1)投标人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2)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财务状况良好,2016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90%;
(4)业绩要求:包件1、2要求投标人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所投标同型号设备或同款车型的销售业绩(以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达到30台及以上;
包件3、4要求投标人近3年(201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所投标同款车型的销售业绩达到50台及以上。
(5)具备合格生产商的有效授权,其中合格生产商应具备:
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所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按招标公告发布当日中国银行发布汇率的中间价折算)及以上;
3)具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4)包件3投标人还应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1.4 投标人企业信誉良好,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4)投标人无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影响履约;
(5)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且经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均可对上述4个包件进行投标,可中标4个包件。
3.4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包件投标,否则均否决其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具备投标资格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9月6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分至17时0分(北京时间,下同)购买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