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对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直流电源系统绝缘监察装置改造项目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国内具有相应能力的投标人前来参加。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直流电源系统绝缘监察装置改造项目
2.2实施地点: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九台电厂
2.3资金来源:自筹
2.4改造工期:乙方应严格控制直流电源系统绝缘监察装置改造进度,保证在签定技术协议后10日内供货,15日内到九台电厂开始改造。
2.5招标范围:直流电源系统绝缘监察装置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
2.6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且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投标人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维护、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国产设备必须由设备生产商投标,进口设备接受代理商投标。
3.2 投标人应提供华能集团内至少五家电厂直流系统绝缘监测装置必须使用开口不停电改造成功运行案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在合同上要体现是使用开口。招标人将对以上内容组织考察核实,对提供虚假情况者,开标前查实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开标后查实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业绩合同扫描件)。
3.3 具有权威机构颁发的ISO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影印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3.4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完全满足国家能源局2014年4月15日发布的“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反措”及国家能源局2015年3月15日实施的“DL/T 1392-2014直流电源系统绝缘监测装置技术条件”的最新要求。
3.5 专项资质证书在招标及合同执行阶段处于有效期内。
3.6 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施工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3.7 未有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且未有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不良记录。
3.8 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3.9 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10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1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方式。
3.1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投标。
3.13 本项目工程不允许分包。
3.14 不接受贴牌企业投标。
3.15 不接受代理商企业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