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华能玉环电厂4×1000MW机组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脱硫装置按一炉一塔布置,电厂设置石灰石磨制系统,石灰石筒仓每座有效容积2000m3。同时每套脱硫系统现场布置一个石灰石日用粉仓,石灰石日用粉仓每座有效容积150m3。
1.1 本次采购的石灰石用于华能玉环电厂超超临界燃煤机组(4×1000MW)的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的生产。
1.1.1 石灰石主要成分含量
项目名称 |
单位 |
含量 |
CaO |
wt% |
≥52 |
MgO |
wt% |
<0.50 |
SiO2 |
wt% |
<1 |
Fe2O3 |
wt% |
<0.1 |
Al2O3 |
wt% |
<0.25 |
Cl |
wt% |
<0.05 |
MnO |
wt% |
<0.02 |
白度 |
|
>65 |
1.1.2 投标人所供石灰石主要含量必须符合以上列表的各项指标要求,用于本次投标的石灰石需提供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标示化验单。
1.1.3 石灰石的哈氏可磨性指数关系到石灰石加工过程中的能耗,投标人所供石灰石可磨性指数 (参照GB/T2565—1998《煤的可磨性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65。
1.1.4 活性试验按DL/T943---2005标准进行试验,时间<30分钟,满足华能玉环电厂石灰石的要求。
1.1.5 细度:石灰石粒径要求10~30mm,10 mm以下和30 mm以上总量<1%,呈自然分布。
1.1.6 投标人所供石灰石含水量小于1%。
1.1.7 所供石灰石采用船舶运输,由投标人负责运送至电厂综合码头。由电厂10吨门式卸送至现场2座2000 m3的石灰石筒仓。运输船舶须符合所经水域对船舶的要求和码头设置的要求。且满足以下船型要求:3000吨级及以下近海驳船或近海杂货船,能适应电厂码头设计、门式作业及清仓机械作业的带仓盖、平底船型。
1.2 招标范围:
本次石灰石采购标的为玉环电厂运行用石灰石两年预估用量(约为34万吨),本次石灰石的具体采购数量,招标方会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和石灰石的消耗量对实际供应量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投标人。投标人负责将石灰石运送至电厂综合码头,每次供货量以买方电子皮带秤数据为准。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成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1.3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的实施;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2.1.4同一标包的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投标。同一种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有一家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投标,同时具备条件的,以先报名者为准;如生产厂家和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厂家报名。
2.1.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1.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资格专项条款
2.2.1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开采石灰石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证书或由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且采矿许可证中关于石灰石的生产规模应不少于80万吨/年。
2.2.2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起至今应至少有2个项目的石灰石供货业绩, 且供货业绩之和不小于30万吨/年,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至少需提供、签字盖章及能够证明业绩的页面)。
2.2.3本次招标不接受经销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