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诉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9月,原告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经平等协商,原被告双方签订了2013年至2014年供热期间的《供热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后原被告双方每年供热期均签订了《供热合同》,至2016年10月,原被告双方共计签订了四份《供热合同》;按照四份《供热合同》约定,原告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完成年度供热工作,保证了平凉城区冬季供暖,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自2013年度开始,一直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拖欠应支付原告的热费、补水费;至起诉之日被告陈欠及新增拖欠原告热费、补水费合计176879614.87元,严重影响了原告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常经营生产活动。
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就欠款事宜多次向被告进行催告,但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被告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有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供热合同》相关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条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在诉讼程序中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方案及策略、代为诉讼保全、代为出庭、代为答辩、代为提交和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
三、服务期限
3.1 服务期限:自招投标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束。
四、资格要求
投标人及投标人所委派的律师资格具体如下:
4.1投标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4.1.1投标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投标人注册成立时间不得低于10年;
4.1.2投标人的执业律师不得低于10人(请提供律师协会的律所执业律师人员名单或律师协会系统查询截图);
4.1.4 投标人最近5年未收到司法机关、律师协会的处罚或警示;
4.1.5 投标人非被告代理方。
4.2 投标人所委派的律师应为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注册,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执业律师,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2.1投标人所委派的律师为所在投标人的合伙人或高级合伙人;
4.2.2投标人所委派的律师的执业经验在5年以上,具有处理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除外)的经历,并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案例材料包括判决书或裁决书);
4.2.3投标人所委派的律师应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
4.2.3投标人所委派的律师为一名时应均符合上述条件,投标人所委派的律师为两名及以上时至少其中一名应全部符合上述要求。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通过电子招投标模块进行投标人注册、报名、下载文件、网上投标、澄清等工作
5.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20日17:00止,登陆上传投标报名文件(含报名表、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投标人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5.6出售招标文件方式
5.6.1报名审核通过后,合格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可网上购买招标文件
5.6.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成功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
5.6.5招标文件费:1037元。
5.6.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