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兴电厂2×660MW 机组配备的2台HG-1968/29.3-YM7型锅炉由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锅炉型式:660MW超超临界参数、一次中间再热、变压运行垂直管圈直流炉。脱硫装置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艺,吸收剂为石灰石粉,副产品为石膏,单元布置(一炉一塔),吸收塔以美国巴威(BABCOCK & WILCOX)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由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设计制造。增压风机与引风机合并,不设置GGH和旁路烟道;为洗涤锅炉点火初期烟气中的粉尘和油污,在吸收塔入口原烟道垂直上升段设置预洗涤装置,同时为保证事故状态下吸收塔的安全,在吸收塔入口原烟道水平段设置事故冷却冲洗装置;在原烟气SO2浓度2692mg/ Nm3(干基,6% O2)条件下,设计脱硫效率≥98.7%,出口SO2浓度≤35mg/ Nm3(干基,6%O2)。单塔最大处理烟气量为2100000Nm3/h(湿态,6%O2)。
石灰石粉运至电厂#1~#2石灰石粉仓下部,用密闭罐车自带输送泵输送到#1~#2石灰石粉仓中。招标方的#1~#2石灰石粉仓容量均为1000m3,钢筋混凝土结构(锥体部分为钢结构)。
厂址位于长兴县吕山乡杨吴村,东依104国道和杭宁高速公路,北傍318国道和申苏淅皖高速公路。
1.2招标范围:长兴电厂的#1~#2机组脱硫装置石灰石粉两年用量,大约在100000吨,双机单日最大用量400吨左右。为了保证正常生产需要,投标方单日提供的石灰石用粉量确保可以达到400吨以上。在接到招标方通知后,投标方需在24小时之内将石灰石粉送到招标方指定的生产现场。
1.3本项目的招标数量:
项目名称 |
预估数量(吨) |
石灰石粉 |
100000 |
注1:明细表中数量为预估量,不保证足额兑现,实际数量以招标方采购订单量为准。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格审查通用条款
2.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1.2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成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服务项目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1.3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承担招标项目的实施;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正常经营;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状况;
(4)投标人无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未在华能系统内既往履约中发现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且在处罚期内。
2.1.4同一标包的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种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有一家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投标,同时具备条件的,以先报名者为准;如生产厂家和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一同参加投标,只接受生产厂家报名。
2.1.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
2.1.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2资格专项条款
2.2.1投标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2.2投标人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粉罐车运输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且石灰石粉生产规模不少于20万吨/年。需具有运输资质或委托具有运输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运输,并能够制定满足招标人供货时间要求的运输方案。
2.2.3投标人近三年应有2个及以上不同单位供石灰石粉1年或同一单位供石灰石粉2年及以上的合同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以及合同方提供的合同履约情况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有省级技术监督局或技术质量监督机构或具有中国国家标准CNS认证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石灰石粉质量检验报告。
2.2.4投标人须出具经环评批复或取得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2.2.5投标人要求有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请提供完整售后服务体系组织说明)。
2.2.6本次招标不接受经销商投标。
3.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本项目通过电子招投标模块进行投标人注册、报名、下载文件、网上投标、澄清等工作
3.5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7年9月14日9:00时起至2017年9月18日17:00时止, 登陆上传投标报名文件(含报名表、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资 质证书扫描件、业绩表及证明材料);经招标代理机构审核合格后,投标人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
3.6出售招标文件方式
3.6.1报名审核通过后,合格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可网上购买招标文件
3.6.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成功后即可下载招标文件
3.6.5招标文件费:1062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