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快速轨道交通北湖线一期工程已由吉林省发改委批准建设(批准文号:吉发改审批【2016】79号),招标人为长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长春市快速轨道交通北湖线工程太平村车辆段与综合基地工艺设备起重设备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 项目概况:长春市快速轨道交通北湖线一期工程主要联系中心城北部与长东北地区,一期工程全长13.16km,设站12座,最大站间距2402.44m,最小站间距640.19m,平均站间距1180.22m,共设换乘站4座。全线除起点站北环路站及终点站太平村站为11m岛式车站,其余均为站台宽5m的侧式车站。线路在一期工程终点设置太平村车辆段,占地约17公顷,同步建设1座控制中心。
2. 招标范围:
本工程范围包括起重设备(详见下表)设备设计、制造、供货、运输、交货、仓储、安装、调试、开通、试运行、验收、培训、工程全过程服务与售后服务,以及设计联络、接口、资料等相关内容(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内容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3. 计划供货期: 2018年1月前(暂定),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具体进度进行调整。
4. 交货地点:长春市快速轨道交通北湖线工程太平村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汇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首次公布的现汇卖出价为准)。
2. 投标人须具有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械)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械)。
3. 投标人自2012年1月1日至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或国内铁路检修基地、车辆段、机务段等类似项目中至少有3个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类似用途和功能的起重设备供货业绩;
4. 投标人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等同),且在有效期内;
5. 投标人近3年(2014年度~2016年度)未出现亏损;审计报告中无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7. 投标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须在本招标公告发布当日或之后)的查询结果为“无”;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本项目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形式发售。
2.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7年 9 月 20 日到2017年 9 月 26 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