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民航吉林空管分局空调维修保养、五金、水暖配件、道路及大楼维修改造、汽车维修定点服务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吉林分局。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资金已到位,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内容及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四个标段,具体内容如下: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主要内容
民航吉林空管分局空调维修保养采购项目一标段 JLGY-2017049-CG-1 民航吉林空管分局空调维保,共296台包括机房空调50台
民航吉林空管分局道路及大楼维修改造项目 JLGY-2017049-CG-3 民航吉林空管分局道路及大楼维修改造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民航吉林空管分局汽车维修定点服务项目四标段 JLGY-2017049-CG-4 洗车、修车、救援、存车等(注: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
2.2招标内容:具体见各标段招标文件。
2.3服务期限:一标段: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二标段: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三标段: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注:道路工程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四标段: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4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标段: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通过年检。
3.2投标人应具备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合法服务企业。投标人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服务需求。
3.3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水暖专业贰级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管理团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维修工人等。
3.4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控股比例在50%以上)、管理关系的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者同一的投标。
3.5投标人近年(2014年至今)至少完成过一项类似服务项目。
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转包。
3.8近3年内合同履约情况良好、无合同纠纷、无政府不良行为记录。
3.9有无因投标申请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
二标段: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3.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3投标人必须是拟投货物的制造商(制造商集团公司或制造商集团下属子公司)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若为代理商的,代理商必须获得制造商授权参与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书,一个代理商只能代理一种品牌,同一品牌的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代理;
3.4投标人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供货服务;
3.5投标人近年(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应至少完成一项类似的业绩;
3.7在其所在地区行业内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在最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没有被列入禁止参加投标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情况;
3.8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控股比例在50%以上)、管理关系的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9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3.10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三标段: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2014年-2016年)至少有一项民航机场飞行区及场区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技术负责人须具备与本项目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外埠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按相关文件执行备案,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程序信息管理平台”可查询到的企业。(详见吉建管【2015】50号、吉建管【2016】1号文件)。
四标段: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括汽车维修);且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投标人近年(2014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止)应至少完成一项类似的服务业绩;
3.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3.4在其所在地区行业内有较好的信誉、诚实守信。且在最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没有被列入禁止参加投标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情况;
3.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控股比例在50%以上)、管理关系的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3.6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3.7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内容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3.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