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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长春热电厂强制性检定服务项目二次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30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华能长春热电厂(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华能长春热电厂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华能长春热电厂(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华能长春热电厂监控系统改造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长春热电厂强制性检定服务项目。 2、资金来源:本工程由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长春热电厂投资建设。 3、项目内容:长春热电厂强制性检定服务项目,具体详见技术规范。 4、项目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合隆镇华能路1377号华能长春热电厂。 5、工期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2017年12月31日。 2.招标范围: 本次工作范围包括:强制性检定(校验)表计定期检定(校验)及电气、热工、金属项目检定(检测),上述工作内容参见工作量清单(附录A、B)。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4.投标人资质要求: 4.1投标人应是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权利。 4.2具有强制性检定的能力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 4.3投标人近五年至少独立承担并完成300MW等级电厂及以上的强制性检定服务业绩(提供合同扫描件,含服务范围和签字盖章页)。 4.4专项资质证书在招标及合同执行阶段处于有效期内。 4.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状况,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6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无合同纠纷、诉讼记录,在其它类似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7未有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违法、违纪、违约的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且未有华能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不良记录。 4.8本标段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4.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投标。 4.10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4.11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4.12不得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不接受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不具备以上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将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并将最终导致被否决投标。 5.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联系人:李 杨(经理)
电 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邮 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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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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