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由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民航东北函[2015]158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国民用航空局补助资金、吉林省、长春市及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资本金占40%,企业自筹60%,招标人为吉林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3资金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补助资金、吉林省、长春市及企业自筹。 2.4招标范围:CUSS LIC/SW软件、自助值机设备 本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5交货期: 投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40日内具备交货能力,设备到现场实际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具体的供货、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时间服从项目建设计划及招标人的安排。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由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本中同时投标。 3.2投标人必须是具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并在中国境内正式注册、具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拟供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产品唯一代理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的投标人,都不得在同一中同时投标。 3.3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所提供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如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投标人应承担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3.4投标人在同行业中有较好信誉,2014年11月1日(新成立的公司以公司成立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未因安全、质量等问题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无不良记录,并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5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2014年11月1日(新成立的公司以公司成立时间为准)至招标公告发布日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 3.6 投标人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出现不良记录及受惩黑名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记录并加盖公章。 3.7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良好,流动资金充足;应提供最近3年(2014-2016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以公司成立时间为准)。 请投标人于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2月0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9时至 11时,下午14时至 16 时(北京时间,下同)联系人:李 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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