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1.招标条件
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置)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招标人为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潜在投标人对该项目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置)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
2.2项目概况: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装机容量2×135MW为循环流化床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二期装机容量2×350MW为超临界煤粉炉热电联产机组,全厂总装机970MW。全年生产粉煤灰、石膏、炉渣等物料要求全部销售、清运。
2018年度预计一二期年总发电量约34亿度,年总供热量约440万吉焦。其中一期预计年发电量约6亿度,年供热量50万吉焦;二期预计年发电量28亿度,年供热量390万吉焦。
2.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共分为Ⅰ个标段。
本标适用于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与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二个法人单位,一份标书。合同与二家公司法人分别签订。
投标人购买招标人发电供热副产品粉煤灰、石膏和炉渣综合利用或外销,负责粉煤灰、石膏和炉渣的运输、储存堆放并符合环保要求。保证粉煤灰、石膏和炉渣及时外运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运输时间由招标人统一调度安排。负责放灰操作、周边指定范围的文明卫生保持、治理以及沉淀池的定期清理。招标人不提供粉煤灰、石膏和炉渣的储存、转存场地。
由于招标人生产的特殊性,本标段全年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产量不确定,招标人对合同期内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产量、质量不做任何承诺,各投标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接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本次招标,按无一级灰产品招。中标人有一级灰需求时,双方按分选系统用电量做为结算依据。
下表为一期超净改造后和二期近三年粉煤灰、石膏和炉渣及产能完成情况,供参考(2017年数据为1至10月份数据)。
注:招标人不为中标人提供车库,冬季车辆防冻、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粘车清理等措施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石膏装车配合工作由招标人负责。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条件
3.1.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3.1.2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要求涵盖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处置及销售、建筑材料研发及销售等经营范围。
3.1.3投标人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到诚实经营,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
3.1.4投标人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3.1.5投标人能满足本项目招标书规定的全部要求。
3.1.6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1.7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3.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项条件:同时投标人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3.2.1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3.2.2投标人须提交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销售计划方案、储存的环保措施。近2年内须有类似本项目的业绩。
3.2.3投标人具有环保部门下发的环保手续和处置能力证明并且具有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规范储存场所及配套防护措施(若投标人无相关环保手续可持与具有环保相关手续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具有相同效力,但双方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提出申请,否则其投标均会被否决)。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4、投标人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从2017年12月7日9:00起至2017年12月13日17:00止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1.招标条件
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置)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招标人为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潜在投标人对该项目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处置)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
2.2项目概况: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装机容量2×135MW为循环流化床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二期装机容量2×350MW为超临界煤粉炉热电联产机组,全厂总装机970MW。全年生产粉煤灰、石膏、炉渣等物料要求全部销售、清运。
2018年度预计一二期年总发电量约34亿度,年总供热量约440万吉焦。其中一期预计年发电量约6亿度,年供热量50万吉焦;二期预计年发电量28亿度,年供热量390万吉焦。
2.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共分为Ⅰ个标段。
本标适用于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与华能洛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二个法人单位,一份标书。合同与二家公司法人分别签订。
投标人购买招标人发电供热副产品粉煤灰、石膏和炉渣综合利用或外销,负责粉煤灰、石膏和炉渣的运输、储存堆放并符合环保要求。保证粉煤灰、石膏和炉渣及时外运并不对环境产生污染。运输时间由招标人统一调度安排。负责放灰操作、周边指定范围的文明卫生保持、治理以及沉淀池的定期清理。招标人不提供粉煤灰、石膏和炉渣的储存、转存场地。
由于招标人生产的特殊性,本标段全年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产量不确定,招标人对合同期内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产量、质量不做任何承诺,各投标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接受由此而带来的风险。本次招标,按无一级灰产品招。中标人有一级灰需求时,双方按分选系统用电量做为结算依据。
下表为一期超净改造后和二期近三年粉煤灰、石膏和炉渣及产能完成情况,供参考(2017年数据为1至10月份数据)。
二期近三年粉煤灰、石膏和炉渣及产能完成情况 |
|||||||
时间 |
湿粉煤灰 |
干粉煤灰—原灰 |
燃煤炉渣 |
脱硫石膏 |
供热量 |
发电量 |
热电总电量 |
吨 |
吨 |
吨 |
吨 |
万吉焦 |
万度 |
万度 |
|
2017 |
88296 |
161547 |
45881 |
47539 |
249 |
202900 |
234003 |
2016 |
208857 |
157216 |
61324 |
84396 |
307 |
284100 |
322533 |
2015 |
124701 |
66151 |
41332 |
207 |
148500 |
174430 |
|
一期超净改造后粉煤灰、石膏和炉渣及产能完成情况 |
|||||||
时间 |
湿粉煤灰 |
干粉煤灰—原灰 |
燃煤炉渣 |
脱硫石膏 |
供热量 |
发电量 |
热电总电量 |
吨 |
吨 |
吨 |
吨 |
万吉焦 |
万度 |
万度 |
|
2017 |
101776 |
9683 |
36693 |
4619 |
24 |
42600 |
45611 |
2018年度一期、二期灰渣等物料招标方式按年产能进行,年产能为年发电量与供热量折电量之和。本年度按一二期年产能进行统一综合单价招标,即每万度金额(元/万度)。2018年计划年产能及粉煤灰炉渣石膏量如下表:
年份 |
粉煤灰 |
燃煤炉渣 |
脱硫石膏 |
供热量 |
发电量 |
吨 |
吨 |
吨 |
万吉焦 |
万度 |
|
2018年一期 |
132328 |
53296 |
6709 |
50 |
60000 |
2018年二期 |
306362 |
77966 |
77927 |
390 |
280000 |
2018年一、二期合计 |
438690 |
131263 |
84636 |
440 |
340000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通用条件
3.1.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3.1.2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要求涵盖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处置及销售、建筑材料研发及销售等经营范围。
3.1.3投标人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到诚实经营,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
3.1.4投标人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
3.1.5投标人能满足本项目招标书规定的全部要求。
3.1.6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1.7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要求,并且不属于中国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行为的不合格的投标人。
3.1.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专项条件:同时投标人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3.2.1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3.2.2投标人须提交粉煤灰、石膏和炉渣项目销售计划方案、储存的环保措施。近2年内须有类似本项目的业绩。
3.2.3投标人具有环保部门下发的环保手续和处置能力证明并且具有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规范储存场所及配套防护措施(若投标人无相关环保手续可持与具有环保相关手续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具有相同效力,但双方不得同时对本项目同一标段提出申请,否则其投标均会被否决)。
注:以上条款,均为本次投标资格要求的强制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满足,如资格不满足上述任一条款,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
4、投标人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从2017年12月7日9:00起至2017年12月13日17:0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