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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棚户区(城中村)建筑物拆除项目招标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0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本项目 联系人:李 杨(经理)手机:1368 32 33 285 电 话:010-5195 7458 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棚户区(城中村)建筑物拆除项目招
本项目 联系人:李 杨(经理)手机:1368 32 33 285 电 话:010-5195 7458

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棚户区(城中村)建筑物拆除

项目招标公告

 

 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棚户区(城中村)建筑物拆除项目,由榆中县人民政府(榆政发〔20177号文件)批准建设,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甘肃长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榆中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委托就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棚户区(城中村)建筑物拆除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具体公告事宜如下: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建设单位:榆中县和平镇人民政府; 

  2、项目名称: 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棚户区(城中村)建筑物拆除项目; 

  3、项目地点: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和平社; 

  4、资金来源:县级财政资金; 

  5、项目内容:和平社300户,户均450㎡,约合计135000㎡民用住宅,对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户房屋依法拆除; 

  6、工程估算总投资额:约540万元;

  7、计划开工日期:201831 

  计划竣工日期:2019831 

  计划总工期:549日历天 

  8、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9、招标范围:对该项目棚户区范围东至和平小学白崖沟、南至和平T732#路、西至金川大道、北至312国道(不包括太平沟社),住户房屋拆除及拆除垃圾清运;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机械与人工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的门户网站查询; 

  2、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 C 证; 

  3、投标人近三年(20152月至20182月)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为准); 

  4、投标人按甘建建【201646号文件要求配置本项目机构管理人员,其中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安全员与安全生产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须同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 

  5、项目管理组成人员须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造价员、资料员、安全员、机械员,以上项目机构组成人员须持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岗位证书,中标后不允许更换;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省外企业在甘参加投标活动,依据甘建建(201620号文规定应当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以《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登记表》为准); 

  三、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满足要求,并决定参加投标。 

  四、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8 1 20 日至2018 1 24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分)(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甘肃长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360号广宇风情苑A1202室)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招标文件费:800/

  五、报名时携带资料:

  1、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费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项目经理安全考核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社保证明、投标人近三年(20152月至20182月)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原件为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无财产冻结及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等相关资料。 

   备注:以上所有报名资料现场须核查原件,提交二套复印件,每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以备核查。报名现场自带U盘免费拷取招标文件电子版。 

  2、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8 2 8 9 30  

      递交地点:榆中县和平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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