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信用卡司法催收业务律师事务所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信用卡司法催收业务律师事务所;
2.2服务内容: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账户逾期欠款债务司法催收服务;
2.3实施要求:根据总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分行司法催收业务管理办法》(交银办〔2017〕260号)要求并严格遵照《交通银行律师聘用管理办法》(交银办〔2015〕225号)的相关要求,参考信用卡中心《选聘提供信用卡欠款催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参考标准》执行;
2.4服务质量:符合招标人服务要求;
2.5招标编号:ZYZB-2018-0115;
2.6标段划分:共6个标段(投标人可投报多个标段);
第1标段:河南省分行本部(选取4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信用卡司法催收工作);
第2标段:南阳分行(选取2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信用卡司法催收工作);
第3标段:安阳分行(选取1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信用卡司法催收工作);
第4标段:新乡分行(选取1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信用卡司法催收工作);
第5标段:开封分行(选取1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信用卡司法催收工作);
第6标段:信阳分行(选取1家律师事务所从事信用卡司法催收工作)。
备注:河南省分行本部选取的4家律所,辖属分行也可以委托其从事信用卡司法催收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3.1.1需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司法部规章等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照齐备,年检情况正常。
3.1.2管理体制先进,在律师界有良好的声誉,收费合理,无违法违规行为。
3.1.3熟悉信用卡业务,擅长办理欠款催收实务,具备信用卡催收业务的能力。
3.1.4书面承诺不办理与我行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2团队要求:组成处理信用卡催收业务的专门团队,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并指定专职律师作为团队负责人,保持日常沟通。
3.3信息安全及硬件:
3.3.1建立催收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的机制,与催收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我行客户信息保守秘密;
3.3.2制定并执行完整的催收业务流程,要求催收人员严格按照流程从事催收活动;
3.3.3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催收人员行为规范,不得对被催收对象从事恐吓、威胁、欺诈、扣押等不正当行为,不得直接收取钱款,不得在未获得我行授权的情况下对客户作出任何债务免除或其他承诺,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我行利益与声誉的业务行为;
3.3.4有与从事催收业务相匹配的信息技术系统与设备,保存、管理、统计相关催收业务资料。
3.3.5其他服务指标,对处理时限、回收率等。
3.4其他要求:
3.4.1未出现《交通银行律师聘用管理办法》(交银办〔2015〕2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应当列入禁用律师名单的情形。
3.4.2企业信誉要求: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等问题,未存在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需出具承诺书,格式自拟);
3.4.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4.4具有投资参股、控股、股东交叉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若出现上述情况,先报名者为有效投标申请人;
3.4.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时间:2018年02月05日至2018年02月09日,每日上午9:00分至12:00分,下午14:30分至17: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