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委托,对2018年上半年石家庄炼化2万吨石脑油框架协议招标(公开,061502)所需石脑油进行公开招标。框架协议招标执行企业范围:具体执行企业:石家庄炼化。今发布公告,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 1.招标编号:WZ20180306-0615-280-B1 2.项目内容:2018年上半年石家庄炼化2万吨石脑油框架协议招标(公开,061502) 项目概况: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3.招标物资名称、数量: |
|||||||||||||||||||||
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石脑油 | 20000.00 | 吨 | 包1-石脑油 |
|||||||||||||||||
4.交货期和地点:2018年9月30日、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储罐 5.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5.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的法人或三证齐全的其他组织。 5.2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5.3具有所需物资供应能力及质量控制措施,近三年提供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5.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和市场行为良好。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等。 5.5没有处于因违约、诚信等原因被中国石化停用交易资格的状态。 6.其他资格要求: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信用评级为B级以上(含B级)。 3.原油加工企业或年缴纳消费税额达到或超过按招标人购入石脑油数量计算的消费税额的其他石油加工企业。提供2017年消费税交税证明。 4.无法达到条款(8)的投标企业,若其上游企业能达到条款(8)的,投标企业需同时提供上游企业的消费税纳税系列资料(加盖公司公章和所属税务局征税专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复印件、《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必须为具有石脑油生产资质(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的企业,有经营业绩(近3年内),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中必须包含“石脑油”字眼,投标时需携带生产许可证原件备审。 6.自行运输提供自身运输资质(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外委运输提供合作运输商的运输资质和与其签订的协议。(运输资质要满足承运石脑油的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7.具有均衡交货能力,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司印章的所供石脑油消费税已完税承诺书。 8.承诺石脑油月供应能力不低于8000吨(提供加盖公章承诺书)。 9.承诺同意执行买方的质量控制措施,提供开标前3个月内石脑油供货分析报告单。 10.承诺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司印章的符合招标人对石脑油从出厂到交货过程书面控制质量的措施和承诺书。 11.投标供应商同意接受付款条件。 12.承诺具备以下条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