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危桥改造项目G314线K55+250处高桥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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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危桥改造项目G314线K55+250处高桥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0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次数:12
提示: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同时具备:(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并取得了独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同时具备: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并取得了独立法人资格;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同时具备:

(1)投标人2016年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2)投标人2014年~2016年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2014年~2016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财务报表附注)的彩色复印件。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3年内独立完成过2座及以上中桥的工程施工业绩(包括新建或改扩建中桥项目)。

注:1. “近3年内”是指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间。

2. 投标文件依照本表填报的业绩须按“投标人须知”3.5.3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1)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查询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

注: 1.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3.5.4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2.《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日期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1)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4)5年以上(含5年)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至少担任过1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建设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或者至少担任过3座及以上中桥的新建、改建或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 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1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5年以上(含5年)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至少担任过1条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建设工程或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或者至少担任过3座及以上中桥的新建、改建或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注:1. 本表所列人员为强制性人员,如上表人员缺少任何一项证件或资质不满足本表规定,均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2. 投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3.5.5项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

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已录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 //glxy.mot.gov.cn)”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且在信用信息管理管理系统中查询的信息完整、准确,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定。

5.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双信封形式,合格制资格审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招标人按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

2.1.1

2.1.3

形式评审 与响应性 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 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 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 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评标价: 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除按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对所有大于或等于评标价平均值85%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不包括已被去掉的一个最高值评标价和一个最低值评标价),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下浮0.5、0.7、0.9、1.1、1.3、1.5、1.7、1.9、2.1、2.3、2.5个百分点(具体值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由投标人现场抽签确定,每个标段抽取一个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式中:D—评标基准价

Di—所有大于或等于评标价平均值85%的投标人的评标价(不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包括未被开标现场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一个最高值评标价和一个最低值评标价);

x—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的下浮百分点;

n—评标价参与第二次算术平均值计算的投标人家数(不包括按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人,不包括已被去掉的一个最高值评标价的投标人和一个最低值评标价的投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3 位小数

2.2.4(1)

评标价得分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招标人可依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本项目E1=2 ;E2=1

2.2.4(2)

其他因素得分

其他因素得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投标人纳税得分+投标人使用项目沿线或附近农民工得分

(1)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

投标人信用评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交工程〔2010〕24号)和《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事宜的通知》(新交工程〔2015〕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新交发〔2016〕34号)执行。评标时根据投标人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加减分值依据投标人近三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后确定,其中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权值占0.5,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权值占0.3,第三年评价结果权值占0.2。投标人某一年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无评价结果的,按初次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B级”认定当年度评价等级。

本项目评标时各评价等级的加减分值为:

AA级信用等级从业

A级信用等级从业

B级信用等级从业

C级信用等级从业

(2)投标人纳税得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新交发[2016]34号,本项目投标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机关按下列情况纳税的,在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予以加分。

(1) 投标人近1年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机关纳税记录包含了①营业税(或增值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四项税种的,加0.3分;

(2)投标人近1年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机关纳税记录仅包含了①营业税(或增值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四项税种中的任意两项或三项税种的,加0.15分;

(3) 投标人近1年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机关纳税记录仅包含了①营业税(或增值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四项税种中的任意一项税种的或投标人近1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纳税机关纳税记录未包含①营业税(或增值税)、②城市维护建设税、③印花税、④企业所得税四项税种的,不加分。

注:“近1年内”指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间。

(3)投标人使用项目沿线或附近农民工得分:

根据《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3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促进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62号)、《关于在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农民工有关意见的通知》(新交综〔2003〕42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用工管理办法(试行)》(新交工程〔2017〕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新交发[2016]34号及《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本项目投标人使用项目沿线或附近地区农民工的按下列情况,在投标报价得分的基础上予以加分。对本标段所有投标人近1年内在项目沿线或附近地区使用农民工的数量计算出平均值(保留至个位),以下“本标段使用农民工数量平均值”均为此平均值。

(1)投标人近1年内在项目沿线或附近地区使用农民工的数量大于或等于本标段使用农民工数量平均值的,加0.1分;

(2)投标人近1年内在项目沿线或附近地区使用了农民工,但数量小于本标段使用农民工数量平均值的,加0.05分;

(3)投标人近1年内在项目沿线或附近地区未使用农民工的,不加分。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农民工使用情况确认函》格式开具证明,否则不予加分。

注:1.本标段使用农民工数量平均值只计算本标段所有投标人近1年内在项目施工中使用项目沿线或附近地区农民工的比例满足总体用工的70%以上、一般普工的90%以上,且数量大于或等于1的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投标人。

2.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中《农民工使用情况确认函》格式开具证明,并按照招标文件中《农民工使用承诺函》格式对本项目使用农民情况予以承诺,否则不予加分。

3.“近1年内”指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间。

3.4.1

综合评分

投标人综合评分=评标价得分+其他因素得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办法正文中第2.2.4项补充细化为:

“2.4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

(2)其他因素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

2.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3.2项和第3.3.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3.2项至第3.3.5项内容不适用本项目。

3. 评标办法正文中第3.5.1项补充细化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如需要)。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 价。

3.3.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己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 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5.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釆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评标结果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项目负责人:李阳(女士)
手机:13683233285
电话:010-51957458
QQ:1211306049
邮件: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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