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招标人: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
资金来源: 其它
(招标编号: CHDTDZ119/17-SB-14)
项目所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一、招标条件
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 中继泵站控制设备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项目自筹资金;招标人为 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 供热面积3770万㎡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DZ119/17-SB-1401 |
中继泵站控制设备采购 |
#1、#3中继泵站工业自动化仪表(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贸易结算热量计招标 |
940 |
【中继泵站控制设备采购】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企业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投标方提供的原装进口超声波热量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4.投标方提供的超声波热量计必须为原装进口产品且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
5.投标方须提供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不少于3个热工仪表供货合同完工业绩(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必须提供与合同业绩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其中原装进口超声波热量计提供报关证明,不提供上述证明资料,视为无效业绩。投标人将符合资格后审的合同原件(列清密封合同数量明细,并写清寄回详细地址)独立密封,并与正本投标文件密封在一起,如未提供,视为合同业绩无效。
6.具有在投标截止日保持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8.开标日前三年内不得存在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9.开标日前两年内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
10.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1.投标人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12.潜在投标人(投标品牌)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自开标日前三年内发生因投标人(投标品牌)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事故;两年内发生因投标人(投标品牌)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如果在招标阶段事故责任尚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视同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13.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提供2014、2015、2016年度(或最新连续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招标人不接受连续3年亏损的投标人。
1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特别说明:
(1)投标人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原件(包含合同供货范围、合同价格及明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质量保证期、合同签字盖章页、联系方式等)等,否则视为无效。
(2)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保证合同执行期有关证件、文件处于有效期。一旦发现虚假文件或内容,无论多么微小,招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保留获取相应补偿的权利。
(3)如发现投标人业绩造假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投标人企业名称、企业法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列入宁夏华电供热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同时建议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其他: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投标的由评标委员进行审查认定,否决其投标,暂停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按照华电集团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 2018-04-12 15:35到 2018-04-19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