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1
SH2018051901号
受招标人委托,对下述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招标人: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业主: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闵行发电厂
项目资金来源: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项目地点:上海
2.2 招标范围
序号 |
招标编号 |
标段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招标文件价格(元) |
1 |
2018-QD-SHDL-0000-1-0011-1/5 |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
4 |
本期工程全厂配置四台螺杆式空压机,供仪表控制用气及检修压缩空气,两台正常运行,一台运行备用,一台检修备用。空压机出口配用三套空气压缩机净化及干燥装置,正常运行时,两台运行,一台备用。每台容积流量不小于15 Nm3/min,进气压力0.1 MPa(a),排气压力0.8 MPa(a)。 |
闵行发电厂 |
合同生效后第4个月压缩空气系统设备运至电厂现场。 |
1000 |
2 |
2018-QD-SHDL-0000-1-0011-1/7 |
轴封电加热器 |
1 |
本期工程F级机组和H级机组分别设一台轴封电加热器,本期工程共两台。加热介质:过热/饱和蒸汽,出口介质:过热蒸汽,进口蒸汽温度:>140℃,出口蒸汽温度:280~320℃,蒸汽压力:0.3~0.8MPa(a),最大工作压力: 1.0MPa ,系统设计压力按1.6 MPa(g)考虑,流量(最大):3.0t/h。 |
闵行发电厂 |
合同生效后第6个月F级设备运至电厂现场。合同生效后第7个月H级设备运至电厂现场。 |
1000 |
注:以上为参考参数和数量,具体参数、数量及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序号 |
标段名称 |
资格要求 |
1 |
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不良记录信息采集表》无不良记录的厂家。 4.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3年内不存在两次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1年内不存在较大安全事故,或近1年内在集团公司系统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对于同一项目中有相互制约(例如监理和被监理)关系的标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也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6.同一货物/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无效处理。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招标人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情形,并已取得国外制造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本招标项目授权销售代理证明文件。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8.投标人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的能力,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9.投标人及其技术支持方均应负责投标设备的全部性能保证、与相关设备的技术接口、与热力系统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的技术接口及热力系统参数优化。 10.投标人或技术支持方应具有空气压缩机的设计和制造的成套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具有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11.本次招标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设备、材料国内生产厂家有直接销售的,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和报价。进口设备、材料国外制造商在国内有销售、办事代表机构能直接销售的,原则上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和报价。 12.专项资格及业绩要求 12.1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具有近5年内至少两(2)个F级(400MW级)燃机工程项目或两个(2)个300MW及以上容量燃煤机组工程项目的至少4台以上的15Nm3/min及以上容量螺杆式空压机的供货业绩,已投产的空气压缩机有2年以上成功运行的记录,且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已证明是安全可靠,未发生偷工减料、设备部件受力或腐蚀损坏等严重设备事故(投标人应提供所投标设备有关业绩列表(包括设备主要参数、用户名称、安装投产时间)和证明文件(包括合同主要参数及签字页复印件、用户使用证明、设备运行情况说明),以及设备曾经发生过的缺陷及改进效果,否则无效)。 |
2 |
轴封电加热器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等不良行为;在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供应商合同执行/招投标行为不良记录信息采集表》无不良记录的厂家。 4.近3年内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3年内不存在两次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在近1年内不存在较大安全事故,或近1年内在集团公司系统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对于同一项目中有相互制约(例如监理和被监理)关系的标段,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也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6.同一货物/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作无效处理。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招标人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情形,并已取得国外制造企业的技术支持和本招标项目授权销售代理证明文件。投标人如果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且是由外方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出具外方的设备性能和/或质量保证的书面文件。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持有国家认定的有资质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认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8.投标人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或相近的设备的能力,在安装、调试和运行中未发现重大设备质量问题或对曾发生的问题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9.投标人及其技术支持方均应负责投标设备的全部性能保证、与相关设备的技术接口、与热力系统以及其它辅助设备的技术接口及热力系统参数优化。 10.投标人或技术支持方应具有轴封电加热器的设计和制造的成套经验(附有说明或证明文件,具有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11.本次招标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设备、材料国内生产厂家有直接销售的,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和报价。进口设备、材料国外制造商在国内有销售、办事代表机构能直接销售的,原则上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和报价。 12.专项资格及业绩要求 12.1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具有近5年内F级燃机工程项目或600MW及以上容量燃煤机组工程项目的至少2台轴封电加热器的供货业绩,已投产的轴封电加热器有2年以上成功运行的记录,且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已证明是安全可靠,未发生偷工减料、设备部件受力或腐蚀损坏等严重设备事故(投标人应提供所投标设备有关业绩列表(包括设备主要参数、用户名称、安装投产时间)和证明文件(包括合同主要参数及签字页复印件、用户使用证明、设备运行情况说明),以及设备曾经发生过的缺陷及改进效果,否则无效)。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