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包号 |
物资名称 |
项数 |
1 |
三相异步电动机等 |
14 |
2 |
三相异步电动机等 |
15 |
3 |
氮压机一、二级转子总成等 |
4 |
共计:3包,33项。
注:明细内容详见第五章技术规格及要求。
1.2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3 交货期:包1-2合同签订后8周交货,合同签订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货。
包3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投标人需提供能保证实施的最短的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货。
1.4 交货地点
1.5 付款方式:包1-2采用“9-1”付款方式;
包3采用“7-2-1”付款方式。
1.6 质量保证: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应是全新的且无材质、无加工工艺缺陷并承诺1年质量担保(消耗件除外),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7 投标厂家请详细阅读招标文件,投标厂家须报出所供产品的规格型号、详细技术参数、品牌、产地、计量单位、交货时间、报价有效期、运输方式等商务条款;并一次性报出最具竞争力的价格,所报价格为到矿不含税价,并注明税率。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必须是合格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2投标人必须是本次招标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或OEM厂家、授权代理商或同类产品的经销商。投标人如为境外的原设备生产厂家可直接参与报价,原设备配套的OEM厂家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产化试制成功厂家必须有试制成功报告(并提供同项业绩);如为代理商或同类产品的经销商须提供关键件的代理授权证明及近三年在同行业的销售业绩(以销售合同复印件为准)。
2.3 投标人注册资本要求。
包1-2投标人如为境内生产厂家,则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则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所投标主要产品的原生产厂家(境内)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包3:投标人如为境内生产厂家,则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投标人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则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所投标主要产品的原生产厂家(境内)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4 投标人对原设备备件有认知能力,并在同行业有良好的销售或使用业绩(以销售合同或使用证明为准);对于首次供货的国产化产品须提供国产化试制合格报告(并提供同项业绩),且无不良记录。如为特种设备(制造、维修、安装、设计等)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行业的相关资质证明。
2.5 投标产品如为井下使用的设备,须具有煤矿安全标志证书。
包3投标人需提供原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设计许可证或合作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
2.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次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办法,潜在投标人从招标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不代表其投标资格已经通过审核。
6. 网上开标
定于2018年6月11日上午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