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招标
伊通满族自治县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招标
招标项目编号:SPTP220000000204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伊通满族自治县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监理已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局伊发改字【2018】42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专项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此行内容正式会员可见,请登录后查看******************************
2.2招标范围:针对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竣工资料整理及备案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等提供全过程监理服务;
2.3工程建设地点: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区内;
2.4标段划分:独立标段;
2.6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7〕36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
3.6外埠单位在我省承揽项目应执行吉林省关于外企入吉备案相关规定(入吉企业相关信息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布后,方可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详见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吉建管〔2016〕1号文件、吉建办〔2018〕12号文件)。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8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9本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每个投标人仅能派出1人作为本项目的被授权人,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被授权人。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2018年7月23日到2018年7月30日(法定节假日不休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