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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招标

   日期:2018-08-23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作者:dlztb    浏览:0    
核心提示: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招标受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

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招标
受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201806-5013-0050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2,960,000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此行内容正式会员可见,请登录后查看******************************
备注: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需要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及对应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可以参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投标人可以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出具书面材料。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同时,对法律、法规的相关依据进行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5、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6、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7、投标总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8、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0、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08月22日至2018年09月11日期间(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9月13日09时30分
九、开标时间:2018年09月13日09时30分
十、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年08月22日至2018年08月28日止。

项目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传真:010-51957412

手机:13683233285

QQ:1211306049

微信:Li13683233285 邮箱:121130604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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