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招标
受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201806-5013-0050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保洁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2,960,000
四、采购数量:1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此行内容正式会员可见,请登录后查看******************************
备注: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需要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及对应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可以参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投标人可以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出具书面材料。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同时,对法律、法规的相关依据进行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5、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6、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7、投标总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8、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和指标
10、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8年08月22日至2018年09月11日期间(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9月13日09时30分
九、开标时间:2018年09月13日09时30分
十、本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自2018年08月22日至2018年08月28日止。





